劉天道會計師|稅務速查試算工具
各類所得應扣繳規定速查表
依所得稅法第8、88、89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等規定,依「給付項目」查詢對國內個人、國內營利事業、國外個人、國外法人機構之扣繳處理方式
查詢項目
共27個項目;輸入關鍵字可縮小下方選單範圍。
項目依常用給付名稱列出(例如「資遣費」「退職金」等雖法律上同屬退職所得,仍分開列出以便查找)。
查詢結果
國內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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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利事業/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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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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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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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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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項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已扣稅款不得抵繳或退還)
僅特定子項分離課稅,其餘仍併入綜合所得
適用前提與重要例外
- 1.本表「國外個人」係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國外法人/機構」原則指總機構在境外且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僅我國來源所得適用;183天居住判斷、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租稅協定及核准淨利率/貢獻度均可能改變結果。
- 2.【免扣稅≠免申報】境內居住個人及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原則免扣稅(即10%稅率下給付金額未達20,010元),但仍應於次年期限內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對同一給付單位全年給付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依法開立發票之佣金、租賃、權利金收入通常不另報免扣繳憑單;境內股利改報股利憑單。告發/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核准藝術品交易等分離課稅所得,不適用2,000元免扣門檻。
- 3.「開發票免扣」並非通則: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主要是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以及銀行業貸放款利息免扣;其他收入仍須依實質所得類別判斷。
- 4.本表處理所得稅扣繳與發票;租金等可能另涉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未納入本表。
- 5.繳納/申報期限不同:給付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原則於次月10日前繳清;給付非居住者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機構,應於代扣日起10日內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遇法定連續假期之延長規則另依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