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支出申報營所稅不被認列?~非本業、罰鍰…

Last Updated on 2023-04-06 by 劉天師

很多同學誤以為申報營所稅各項支出,只要有發票/憑證就好了,並不是這樣的啊,這個單元要介紹的是申報營所稅不得列為損費之項目,申報書特別把這些規定彙整在申報書P7:

業外損失、家庭費用、罰鍰不得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支出必須是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相關範圍內,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否則即使有支出事實,依然不能列為其費用或損失,例如下列項目申報時均會被剔除:

  •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38、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2)
  • 雖與業務有關但具處罰性質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得列為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0)

分配盈餘、扣繳稅款不是費用

表中(一)(二)(三)理由已於上段說明,至於(四):

  • 資本利息就是分配盈餘的意思,分錄是:借:保留盈餘、貸:銀行存款/股本,借方項目是保留盈餘,不可做損費項目。
  • 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錄是:借:所得稅費用/保留盈餘、貸:銀行存款/應付稅捐,借方項目是保留盈餘,不可做損費項目。
  • 扣繳稅款,指的是繳納扣繳稅款,分錄是:借:代收款、貸:銀行存款,借方是負債類的代收款,不可做損費項目。
  • 綜所稅:股東、資本主或他人的稅負,不可做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 營業稅法§51~§52:具處罰性質。

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不課稅、損失不計入

表中(五)(六)(七)屬於非營業損益:

  • 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非所得稅法§4-4土地)、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法§4-1、§4-2),所以損失亦不得計入。
  • 所得稅法§4-4土地增值稅:指新制房地合一稅,因在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時,已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以不得再列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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