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相關稅務規定

Last Updated on 2024-01-09 by 劉天師

旅行業者購買國際航線機票應取得憑證種類

購買方式應取得進項憑證種類
直接至航空公司開票者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
航空公司已配票者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營業報表
參加BSP銷售明細表
向上游旅行業購票者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註:BSP係航空運輸協會台灣辦事處銀行清帳計劃之簡稱

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支出憑證認定範圍

支付款項性質取具憑證與列報要件進項稅額扣抵
團費經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行社承辦報價者應取得各該地區旅行社團費收據

註明提供服務事項,並檢附團體行程表、團員名單及報價、合約之影本

未經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行社承辦報價而由領隊人員自行支付者應取得收據

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證明認定

因發生不可抗力情事延長滯留所發生之食宿交通包機等費用應取得收據及有關證明文件

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機場稅應取得收據

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檢附行程表、團員名單及公會所提供各國機場稅一覽表

簽證工本費應取得收據

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證明認定,並應檢附行程表、團員名單及公會所提供各國領事館簽證收費一覽表及無收據國家名單

說明會支出及出團接送機費用屬國內支出應依現行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部份可扣抵
國外領隊電話費計程車資及各種小費支出准以經手人詳列清單簽字證明
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准以大陸及第三地區航空公司、旅行社、其他經手公司、行號及個體戶開立之憑證認定
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交際費應取得收據並敘明事由

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事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取得數團合併開立之憑證應以該憑證影本及各該團應分攤費用明細表,作為其他各團之證明文件
團費折讓或事後退款依銷貨折讓或銷或退回方式處理由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出售國際航線機票,按應收取票款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客戶。
  2. 按月就所開出代收轉付收據金額與取得進項憑證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編製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3. 收取航空公司「後退款」,應按實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予航空公司。
  4. 銷售非購自在台航空公司及其總代理之其他國家(地區)機票時,亦應比照銷售國際航線機票方式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5. 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應按收取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
  6. 前項國外及大陸旅行團,其代收轉付範圍列示如下:
    • 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款。
    • 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觀光、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入場券等。
    • 國內支付之費用,包括機場稅、簽證工本費、保險費等。
  7. 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範圍,除前述外,尚包括以下所列情形:
    • 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
    • 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
    • 代辦簽證工本費。
    • 其他代收代付之營業項目(發展觀光條例第22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條經營業務)
  8. 前項開立統一發票時限,除第1款之國外及大陸旅行團部份之團費依第7項規定辦理外,其餘則應逐款按月就其收付價款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並編製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9. 各項憑證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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