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4-01-10 by 劉天師
股東往來有二種
「股東往來」為中小企業常見之會計項目,通常指公司與股東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 借方餘額:申報書P3#1192,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
- 貸方餘額:申報書P3#2192,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
另#1193、#2193「同業往來」,以及其他實帳戶:暫收、暫付和其他〇〇…可能為股東往來的隱藏項目。
股東往來應注意事項
- 股東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公司;股東往來科目可能是資產、也可能是負債,入帳時應區分清楚;也可能跟多位股東有往來,宜訂立明細科目,如「股東往來−張三」。
- 股東往來可以不收付利息,但是稅法有特別的規定。
借錢給股東的稅務風險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稅法並無類似規定,也就是說,公司借錢給股東可能違反公司法,但並不違反稅法,不過若金額重大,很容易被國稅局調帳查核,如果未收或是低收利息的話,依資金來源區分處理方式:
- 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營所稅查核準則§97第11款)
- 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課稅。(所得稅法§24-3Ⅱ)
簡單說,就是會剔除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此外,其他如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如被認定為資金融通,亦適用前述處理方式。
新聞稿: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計算利息收入…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載有4千萬餘元之其他應收帳款科目,係年初將自有資金4千萬餘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經按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826%,設算利息收入114萬餘元,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補稅19萬餘元。
新聞稿: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甲公司96年度列報利息支出4,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核對其95及96年度資產負債表發現,甲公司95年底股東往來借方餘額高達1億餘元,至96年底雖已無股東往來餘額,但其他應收款卻增加1億餘元。甲公司提出說明,96年底其他應收款所增加1億餘元,是由股東往來餘額轉入,該筆款項是甲公司95年間為上游廠商乙公司代墊的款項,甲公司雖未計收利息,但乙公司以較低價格銷貨給甲公司,彌補甲公司的利息收入,惟甲公司無法提出相關文據資料佐證,國稅局最後仍依照上述規定,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3.53%設算利息140萬餘元,並自甲公司96年度利息支出減除,核定應補繳稅額35萬餘元。
向股東借錢的稅務風險
向股東借錢,無論是公司法還是稅法都沒有禁止規定。
向股東借錢可以不支付利息,但若支付利息,必須辦理扣繳;但若是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34、營所稅查核準則§97五)
實務上,有股東要求公司支付利息但不准扣繳通報,這種情形股東涉及逃漏稅,公司則是違反扣繳義務以及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此外,負債方的股東往來常有涉及漏報收入之情形(詳下一節[透過股東往來逃漏稅案例]),因此,若負債方的股東往來金額重大,國稅局常會查核其資金流程。
透過股東往來逃漏稅案例
新聞稿:公司利用股東帳戶隱匿收入,連續辦理增減資露餡,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發現A公司屬傳統產業且歷年來均申報營業虧損,連續二年同時辦理資本額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登記,股東面對已虧損累累公司卻仍繼續投入大筆資金,顯有違常情…而以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同時再辦理「現金增資」,將隱匿於股東銀行帳戶之貨款挹注回公司…
新聞稿: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收入,未據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小心補稅送罰…查核A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帳載巨額「股東往來」,經公司表示係因週轉需要向負責人配偶甲君借款,而資金移轉係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銀行帳戶後,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A公司。惟經查證結果,甲君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公司以甲君個人帳戶收取A公司應收取之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
新聞稿: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A公司,其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有經常性結購外匯,經深入追查甲君銀行帳戶資金用途,發現該帳戶係供A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A公司將漏開發票貨款存入甲君個人帳戶後,即用以支付進口貨款,藉以隱匿銷貨收入1,500餘萬元,除補徵稅款77萬餘元,並處罰鍰7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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