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損益的稅務風險

Last Updated on 2024-01-09 by 劉天師

多數交易單純的中小企業,申報書的非營業損益部分通常都很「清爽」,但隨著企業規模增長,交易變得複雜後,產生非營業損益的交易通常也會跟著增多,金額重大的非營業損益是國稅局的必查項目,同學在學習時,要把握住各個交易項目的相關規定,不一單以法條內容為限、更要注意部分項目在申報書的調節勾稽,必要時,應跟會計師討論。

有哪些非營業損益?

營所稅申報書P1的「非營業損益」,包括下列項目:(112年度申報書)

營所稅的「非營業損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叫做「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採用舉例的方式,也就是包括、但不限於這些項目:「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36)

同性質的非營業損益要分別或合併列示?

「同性質的非營業損益」比如說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處分資產利益與處分資產損失、兌換盈益與兌換虧損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稅法對此並未特別規範,在營所稅申報書的表達上,建議與簽證會計師討論,一般來說以分別列示為宜

容易漏報之非營業收益

國稅局多次發布新聞稿指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容易疏誤漏報之非營業收益項目:

  1. 出售財產所發生之增益。
  2. 下腳變現收入。
  3. 保險賠償收入。
  4. 海關退稅。
  5. (定期存款應計)利息收入。
  6. 補助款。

部分項目申報須調節發票開立情形

部分非營業損益交易須開立發票,比如說出售中古設備,出售損益帳列「處分資產損益」(申報書P1#40、#48),在辦理結算申報時,申報書P1「營業收入調節說明」相關欄位調節開立發票情形。

與非營業損益有關的發票調節,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0、#81、#82、#83這四個調節項目。

部分項目要向國稅局報備

非營業損益中,應報請國稅局核備的項目及期限如下表:

報備內容報備期限申報書表達
固定資產未達規定年限毀滅廢棄之報備事前報備#48處分資產損失
商品報廢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52其他損失
災害損失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49災害損失

應向國稅局報備之交易,詳[營所稅費損認列三原則之1]。

兌換虧損以已實現者為限

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兌換盈益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得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營所稅查核準則§29、§98,財政部68/4/16台財稅第32380號)

申報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新聞稿: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期末匯率變動)…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期末帳列應付外幣帳款歐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10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經該局查核,甲公司截至104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而予以剔除,核定甲公司補繳稅款17餘萬元…

稅務的投資收益有三類

投資收益規定在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0條,應依其稅務性質、分別填報在申報書P1#35、#137、#36。

#36「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本項指的是: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所得稅法§42)

#137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之投資收益

本項指的是:符合條件的採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收益,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本項是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制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自112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所謂CFC,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

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

#35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

#35投資收益(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投資收益但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不含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之投資收益),只要是不屬於#36、#137的投資收益,都放在#35。

#35的投資收益,有課稅有不課稅,比如說收到國外被投資公司的股利是要課稅的,請參考這一則新聞稿:營利事業取得F股配發之股利要課所得稅…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計3,000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除遭補稅5百多萬元外,還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原申報之盈虧互抵亦因此而遭否准適用,損失慘重。

此外,應以投資收益總額列報,參考[111年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樣彙整表]#2:「營利事業申報獲配屬經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應以該筆投資收益全額列報,誤以扣除該筆投資收益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後之投資收益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新聞稿: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漏未申報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損益之份額,經就子公司稅後損益按投資比例計算應計入稅後淨利金額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案經查獲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並裁處罰鍰。

新聞稿: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所得課稅知多少…國內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投資國外公司所獲配股息,或者是投資海外公司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例如KY股)、臺灣存託憑證(TDR)所獲配股息,屬境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如係具有重大影響力,在會計上採權益法帳列之投資收益,因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先帳外調減該筆投資收益,等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再按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內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109年度獲配國內被投資公司A公司股息30萬元及國外被投資公司B公司股息40萬元(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為109年12月),則甲公司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獲配A公司股息30萬元,因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甲公司所得額課稅,而獲配B公司股息40萬元,則應計入所得額申報課稅。

投資損失以已實現者為限

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以已實現者為限,如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

被投資公司「減資」是否就可以申報投資損失呢?這必須區分減資的原因:

  1. 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的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2. 現金減資(減資退還股款):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的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新聞稿: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為限,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者,不得列報投資損失…甲公司於99年10月15日投資乙公司,乙公司旋於翌日辦理減資,乙公司減資以彌補之累積虧損,係甲公司投資前已存在,並非甲公司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乙公司所發生之損失,甲公司於投資時早已知悉,且於投資決策作成時,乙公司股東權益總額即已因虧損而減少,甲公司99年10月15日之投資額,於翌日乙公司減資時,雖致持有股數減少,但因每股淨值上升,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享有之股東權益總額並無改變,其原出資額不會因減資而有折減,投資損失並未實現,列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定…

新聞稿: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減資彌補虧損後之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甲公司在100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新臺幣1,2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因此在105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105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應為300萬元;經過多年營運,乙公司業務仍未見起色,遂於108年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105年列報之投資損失9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惟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列報投資損失1,1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經核定補徵稅額180萬元並裁處罰鍰。

新聞稿:營利事業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應注意事項…投資損失之認列時點,依下述狀況分別有不同規範:

  1. 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2. 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3. 因被投資事業合併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4. 因被投資事業破產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5. 因被投資事業清算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普通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因甲公司所投資之境內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認列之投資損失,惟依乙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相關減資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誤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8年2月20日作為基準,於108年度申報投資損失,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並將該投資損失轉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負500萬元,轉列投資損失2,000萬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負2,500萬元。

證券期貨交易損益須在P1調節、並填報P2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得稅法§4-1、§4-2),應將相關交易損益在欄位#99自課稅所得中加回或是減除;這二項交易屬於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稅基,還必須填報P2「〇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新聞稿: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仍應正確申報及計算課徵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之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乙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計2,000萬元,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證券交易損失科目申報2,000萬元,經轉正後核定證券交易所得2,000萬元,雖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課徵所得稅,不影響課稅所得額,惟甲公司誤將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致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除依法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3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不動產(土地、房屋)交易損益區分舊制、新制

不動產交易要區分舊制、新制(房地合一稅):

不動產交易主要的稅務風險在申報書填寫不易,宜與會計師討論:

  1.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入申報書P1#40處分資產利益或#48處分資產損失。
  2. 出售舊制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必須在該項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營所稅查核準則§90第7款前段),也就是要調減「處分資產利益/損失」;出售舊制土地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減除,故應將相關交易損益在申報書P1欄位#101自課稅所得中加回或是減除。
  3. 適用房地合一稅交易者,應另行填報相關頁面:(所得稅法§4-4)
    1. 另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2. 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第C1-1頁G欄),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134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135合併報繳。
    3.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註:指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須填寫申報書第C1-2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並將第C1-2頁D欄「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入申報書P1#58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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