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18-05-29 by 劉天師
該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法§6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三略)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營業稅法§2-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我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 vs. 外國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
營業稅法§2第三款指的是:「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銷售電子勞務外國事業之稅籍登記
~營業稅法§28-1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銷售電子勞務外國事業之課稅方式
~營業稅法§36Ⅲ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之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須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原條文刪除: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事業如何繳營業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如下: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新聞稿:跨境電商課稅 淨利率訂30%
新聞稿: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注意網路上常會看到類似下面這一則是舊的新聞稿,已於106/5/1起廢止(第10004500190號令):透過網路向國外營利事業購買軟體,超過一定金額以上,應依法由買受人計算繳納營業稅
更新日期:102/08/09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於網路上購買手機軟體及其他電腦軟體(如於App store購買應用軟體或線上防毒軟體等),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捐等情事。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是以外國之事業於網路上販售軟體,經本國消費者下載使用,應屬購買其勞務,適用上開法令之規定應由買受人計算營業稅額並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解釋「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是以若消費者於網路購買國外事業販售之軟體,其給付報酬於3千元以下者免稅,惟逾3千元者應由買受人依稅法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7月在網路上向國外營利事業下載防毒軟體新臺幣2千元,則依上開函令可免徵營業稅;若下載之防毒軟體新臺幣4千元,則應就其給付額4千元按現行營業稅率5%計算,於102年9月15日前繳納營業稅額200元。
該局呼籲,若民眾遇有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計算繳納情況時,可上網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輸入基本資料及交易相關資訊後自行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單位繳納即可。
另請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相關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