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成本(稅務風險、收入成本配合原則)

Last Updated on 2024-01-07 by 劉天師

營業成本,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而應負擔之成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34),是為了產生營業收入所要付出的直接代價,請參考[進貨進料與退出折讓&存貨的3種成本]關於存貨3種成本的說明。

營所稅查核準則中,營業成本/銷貨成本規定在37~61條,看起來幾乎都跟製造業相關,或許因此很多非製造業的同學就直接跳過了,其實營業成本的稅務風險相當高,除了要取得合於稅法的憑證外,最重要的是當毛利率低於同業標準時,必須能夠提出足以說服國稅局的證明,否則將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一補稅常是驚人的數字,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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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成本怎麼算?

營業成本的計算公式規定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要依行業別區分,包括買賣業、製造業、其他供給勞務或信用各業等,可參看營所稅申報書P4。

稅法對於不同的科目訂有不同的查核要求,在帳務處理和申報營所稅時,要注意成本、費用應依其性質正確分類,詳[營業費用導覽]~未正確畫分成本、費用的稅務風險。

成本的計算方法,得依商品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註:包括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營所稅查核準則§51、商業會計法§43Ⅰ),在營所稅申報書P1右半部#124前段,需勾選存貨計價方法。

收入成本配合原則

這裡的「收入、成本」分別指的是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註:買賣業稱之為銷貨收入、銷貨成本),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並不適用收入成本配合原則。

「收入成本配合原則」或「成本收益配合原則」,簡稱「配合原則」,是會計學理重要的觀念,是什麼意思呢?

比如說公司賣了一台電腦3萬元(=營業收入),這台電腦無論是公司自己生產或是外購,一定有其代價,假設是外購的,價格為2萬元,這2萬元會計上叫做「原始成本」。

當電腦以3萬元出售時,必須把2萬元的原始成本轉為營業成本,所以說「成本要跟收入配合」。

企業交易的筆數可能成千上萬,因此,收入成本配合原則並不能僅止是損益表上收入、成本的一個數字,還必須要能夠勾稽核對,怎麼核對?下一節再談。

配合原則也可以擴大到營業費用(註:為了產生營業收入所要付出的間接代價),因此也可稱之為「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指的是:當某項收益已經在某一會計期間認列時,所有與該收益之產生有關的成本均應在同一會計期間轉為費用,以便與收益配合而正確的計算損益。

商業會計法有二個條文與配合原則有關:(商業會計法§60、§61)

  1.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2.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成本無法核對/配合的稅務風險

稅法中並沒有明確的配合原則的條文,不過可以參考這二個關於成本查核的規定:

  1. 進貨、銷貨、存貨帳簿及進貨、銷貨憑證,未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其能補正並提供進、銷、存明細表,經查核相符後,應予查帳認定。(營所稅查核準則§57)
  2. 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營所稅查核準則§58)

也就是說,成本查核並不是有外部原始憑證就可以了,還必須提示進銷存表、進耗存表,甚至是內部管理表單,目的就是要查核確認收入成本的配合原則,如果做不到呢?國稅局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1Ⅰ),「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可稱之為「推計所得」。

「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有以下重點:

  1. 營利事業如帳載不全,國稅局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2. 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帳簿憑證時,國稅局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非僅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為限。
  3.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仍應負誠實申報義務,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4. 已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行政救濟無法請求改以查帳核定。

「同業利潤標準」可至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查詢系統 或國稅局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下載。

新聞稿:營利事業如帳載不全,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某公司係經營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零售買賣,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30,000,000元,營業成本25,000,000元,營業費用4,000,000元,營業淨利1,000,000元,全年及課稅所得額1,000,000元。經國稅局調帳查核,以該公司商品進銷存紊亂,無法勾稽查核,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其申報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零售業(行業標準代號:4831-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1%,核定營業成本23,700,000元【30,000,000元×(1-21%)】,即核定調增所得額1,300,000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5,000元。

新聞稿: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甲公司係經營電腦製造業者,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2億元;經該局調帳查核,以其提示之帳簿記載不全,且未檢附完整之會計憑證供核,乃依其行業類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全年所得額2仟餘萬元,補徵稅額4佰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已提示更新之損益表及相關表單,請重新查核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解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有提示「帳簿文據」之義務,並非僅要求「納稅義務人將眾多而未經整理之帳證資料,交給稅捐機關查核」,即認其「協力義務」已完成,應提出「符合會計帳簿結構、可相互對比查閱、整理完備且符合會計法規要求」之文書(帳)與憑證(證)。本案甲公司無法提出完整提示帳簿憑證,致國稅局無法核實查核,故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於法並無不合。

申報營所稅要檢附哪些成本表單?

在營所稅申報書P1背面「申報須知、三」,營利事業應先備妥以下附表,申報時無須檢附,俟國稅局查核時再提示即可

  1. 買賣業:期末存貨明細表、商品進銷存表。
  2. 製造業:期末存貨明細表、原(物)料進耗存表、直接原料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附表:成本分析表單、期末存貨明細表、直接原料明細表等

補充:買賣業可否申報委外加工費?

申報營所稅時,要在申報書封面勾選營業種類。

買賣業可否申報委外加工費呢?請參考下列網路提問及新聞稿。

Q:我們公司從國外進口原料,委託國內的代工廠分包後,以本公司商標販售,這樣子的交易模式屬於買賣業、製造業還是其他業?

在營所稅申報書封面有業別的選項,這牽涉到收入成本配合原則的表達以及審核方式,請參考新聞稿: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不過,如其因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關,才能憑以認定。該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經營機械器具批發業務,但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近百萬元,A公司雖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並已取具發票,惟A公司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資料,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Q:公司主要為貿易,有極少數需要額外簡易加工後出貨,是否可列推銷-加工費的會計科目?應該可以使用那些會計科目?

營利事業如未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而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5/7/18台財稅第7557067號函);惟所列報之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比照製造業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說明,證明與業務有關加工費應列為銷貨成本,會計處理可先以「加工費」或「進貨費用」入帳,再借記存貨(加工後成品名稱),貸記存貨(轉出原進貨商品)及加工費(或進貨費用),俾整筆交易事項得以勾稽。新聞稿: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甲公司經營鐘錶買賣及維修業,其中屬鐘錶維修部分列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238萬餘元及營業成本351萬餘元,該公司說明維修業務係委外處理,客戶常要求免費提供鐘錶維修及更換配件服務,致維修營業成本較高及產生毛損,並取具委外廠商維修費用之統一發票供核,惟未能提示客戶送修、領取手錶簽收單據、甲公司維修手錶報價及免費維修等相關資料,無從查證維修事項與維修收入二者之關聯性,致其營業成本無法勾稽,該局爰將鐘錶維修營業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維修營業成本114萬餘元,經補稅4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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