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進料與退出折讓&存貨的3種成本

Last Updated on 2023-12-06 by 劉天師

進貨成本怎麼算?

進貨成本(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應以「實際成本」為準:(所得稅法§44~§45、營所稅查核準則§37)

  1. 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必要費用一般也包含運費、保險費、進口稅捐、結匯手續費、報關費、進貨工資及佣金支出等。
  2. 棧儲費: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併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營所稅查核準則§91)
  3. 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列支各該項費用(營所稅查核準則§44),參考[111年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樣彙整表]#18:「營利事業為麵粉製造廠,專營免稅貨物,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該營利事業申報進口小麥所繳納之營業稅,全數帳列營業費用,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3款規定,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並依同準則第60條規定就已銷售及未銷售部分分別轉列營業成本及期末存貨。」
  4. 因土地以外之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計進貨成本計算。(營所稅查核準則§97)
  5.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111年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樣彙整表]#21)

國內進貨進料之原始憑證

國內進貨進料之原始憑證:(營所稅查核準則§45二)

  1. 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2. 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應取得普通收據。
  3. 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委託代購發票開立方式,詳營業稅[視為銷售]。

國外進貨進料之原始憑證

國外進貨進料之原始憑證,依是否經報關進口手續區分,經報關者應提示下列文件:(營所稅查核準則§45一)

  1. 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3. 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未經報關手續無法取得進口憑證時,例如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傳送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提示下列各項文件:(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914號函)

  1. 銀行結匯匯出款證明文件,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2. 國外廠商之發票。
  3. 國外廠商委託代理經銷之合約書及雙方往來文件。
  4. 以快遞方式傳送者,應提示快遞公司運送產品有關單據如簽收回執聯,內載有交付運送產品之名稱、起訖地點、重量等。
  5. 以電傳方式傳送者,應提示電傳輸出者之電信單位出具之電傳資料明細及電傳買受人之接收資料等相關證明。

進貨退出或折讓

在營所稅查核準則中,進貨退出、進貨折讓並沒有獨立的條文,僅在第101條商品盤損的計算公式裡出現,不過換個角度看,銷貨退回或折讓的相對方,就是進貨退出或折讓,所以可以參考稅法對銷貨退回或折讓的規定(註:營所稅查核準則§19、§20以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0、§20-1),反向套用在進貨退出或折讓:

  1. 進貨退出要注意物流永續盤存制要在存貨帳簿記錄沖轉
  2. 進貨退出或折讓原始憑證:買方出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補充:存貨的3種成本

存貨的「成本」可能指的是下面這三個數字之一:

  1. 進貨成本或進料成本(原始成本):商品或原物料購入時的成本
  2. 銷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商品出售時的成本。(註:收入成本配合原則)
  3. 評價成本(期末成本):存貨期末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若有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失。

本單元為「原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