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損認列三原則之2:在限額以內

Last Updated on 2024-01-09 by 劉天師

申報營所稅費用或損失時,有三個基本原則常被引用作為准駁之標準:是否取得合法憑證(憑證+金流、手續完備)?是否在限額以內?是否與本業有關?

本單元要看的是第二個原則:在限額以內。

稅法限額以內的規定,不像「憑證主義」在交易發生時就要注意,比如說交際費,不太可能因為超出限額就不花了吧?所以同學在學習時,只要把握住有哪些支出項目有申報限額?超出限額的影響?申報書如何表達?這三個重點就差不多了。

(會員限定講解MP4:費損認列三原則,還不是會員?按我了解)

在限額以內是什麼意思?

營所稅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為例:「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條文中「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也就是說,在申報營所稅交際費時,稅法設有申報上限,超過限額部分,即使有支付事實及取得合法憑證也不得認列,結果就會造成課稅所得增加。

哪些支出項目有申報限額?

有申報上限的支出項目,包括:

支出超出限額的處理

稅法規定支出超出限額,按支出種類區分,有二種處理方式:

  1. 剔除:如果帳列金額超出限額,一般多會「剔除」,也就是減少申報數、即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以前一節的例子來說,職工福利帳外剔除$30,000,導致課稅所得增加$30,000。
  2. 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除了加班費時數超過46小時部分要列為應稅薪資外,以下用人支出若超限,同樣要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扣繳,如果申報薪資支出應扣繳但未扣繳時,除補繳、補報、處罰外,仍予以認定。

新聞稿:營利事業之交際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因拓展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能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列報,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係以藥品製造銷售為業,惟經查列報其他費用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之費用高達180餘萬元,甲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而將180餘萬元交際費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國稅局依其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科目核認,因甲公司申報之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爰予剔除,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40餘萬元。

用申報書P6-P7學習

法條中的限額計算規定皆以文字表述,不易理解學習,建議直接看申報書P6-P7、再搭配法條文字學習,以交際費為例:(營所稅查核準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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