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未分配盈餘加徵導覽

Last Updated on 2024-01-08 by 劉天師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每年5月除了要申報上一年度的營所稅外,還要填寫申報書第11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申報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狀況,這是因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要加徵5%的營所稅,即稱之為「未分配盈餘加徵」,未分配盈餘加徵要怎麼算?又有什麼稅務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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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加徵是什麼?如何申報?

未分配盈餘加徵的法源在所得稅法第66-9條:「…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加徵的「未分配盈餘」是什麼呢?同樣規定在第66-9條:「…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第66-9條有三個重點:

  1. 當年度之盈餘:未分配盈餘加徵的未分配盈餘係每年獨立計算,跟財務會計的累積盈虧、未分配盈餘不同。
  2. 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未分配盈餘加徵的計算係以會計所得為基礎
  3. 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來即使分配盈餘也不會退還;如果分配當然就不會被加徵,不過股東獲配股利,就是股東的稅務問題了。

未分配盈餘加徵應併同次一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一併辦理申報(註:5/1~5/31),比如說,X1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同X2年度結算申報一起申報,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所得稅法§102-2)

未分配盈餘的稅務風險

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未分配盈餘加徵的計算應以會計所得為基礎卻誤以課稅所得計算,請參考新聞稿: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1欄項未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申報…乙公司該項次欄項申報為10,324,000元,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本期損益(稅後)金額為40,564,000元,經查核發現差異係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乙公司誤以課稅所得額申報,依前揭規定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30,240,000元(40,564,000元-10,324,000元)元,補徵稅額3,024,00元。
  2. 未分配盈餘的計算,是由年度稅後淨利減除「所得稅法第66-9條各減項」,建議直接參看申報書P11項次#6~#14,詳後附圖。
  3. 大部分的減除項目,均應有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書作為證明文件,請參考新聞稿: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須完成法定實際彌補虧損程序才可以列為減項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時,除帳載有累積虧損外,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須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才可以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甲公司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稅後純損60萬元,後被查獲該公司漏報108年度保險理賠收入200萬元,以致漏報稅後純益160萬元,核定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100萬元(申報虧損數60萬+漏報稅後純益160萬元)及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5萬元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200萬餘元,想要以經核定的108年度未分配盈餘100萬元來彌補,不過經該局審核109年股東會議事錄決議事項並未有彌補虧損事實,所以不能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補充:兩稅合一制度廢除後的變與不變

107/2/7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66-1條~第66-8條,等同實質廢除兩稅合一制度,有以下幾個主要的變動:

  1. 營利事業(2變1不變)
    1. 變1:廢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兩稅合一取消後,已無存在必要。
    2. 變2:未分配加徵10%➝5%。(所得稅法§66-9)
    3. 不變:國內轉投資仍不計稅。(所得稅法§42)
  2. 國內個人股東:綜所稅股利申報方式二擇一。(所得稅法§15第4、5項)
圖片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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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予國內個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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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充:國外股東股利整體稅負?
  • 給付股利予非境內居住股東,代扣稅款之報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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