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外銷特別交際費限額應注意事項

Last Updated on 2024-01-03 by 劉天師

注意!請先看過[賺了外匯卻未必適用零稅率?]

外銷特別交際費限額是什麼?

政府為鼓勵外銷,所以在營所稅申報時給予外銷特別交際費最高的百分比: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所得稅法§37Ⅱ後段、營所稅查核準則§80一(七))

二個要件

外銷交際費的限額計算,必須同時符合:外銷+外匯,要有外銷的事實並取得外匯,所以下列情形並不適用:

  1. 外銷但沒有外匯收入:比如說對免稅出口區、科學園區及保稅區等之零稅率銷售額,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如未取得外匯收入,即不得認列外銷特別交際費。(財政部69/01/30台財稅第30918號函)
  2. 有外匯收入但不是外銷:比如說仲介國內學子至國外遊學取得外匯,或是代收代付、代購、代銷取得外匯,都不是因外銷所取得,不適用外銷特別交際費。

新聞稿: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申報要件…該公司列報之鉅額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核後發現,申報之外銷收入均係對科學工業園區內營利事業之銷貨,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取得之收入均為新臺幣,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與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規定不符,乃將該公司按零稅率銷售總額2%列報之特別交際應酬費剔除,並補稅100餘萬元。

新聞稿: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該公司係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本局查得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可否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雖然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但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即可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財政部賦稅署 96/09/11 台稅一發字第 09604088140 號函

外銷交際費限額重複計算

交際費限額計算欄位的(二)銷貨淨額,包括內銷和外銷的金額,但外銷已結匯的部分在欄位(四)又算了一遍,所以說是重複計算。

比如說乙公司申報年度採簽證申報,銷貨淨額為8,000萬元,其中內銷3,000萬、外銷5,000萬(已結匯),則銷貨的交際費限額計算如下:

  • 外銷結匯收入5,000萬×2%
  • 銷貨淨額8,000萬×4‰+60,000  or 3,000萬×6‰

計算外銷交際費限額是現金制

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計算,是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的2%,也就是現金制的概念,所以:

  1. 期末仍帳列應收帳款者,不得認列外銷特別交際費。
  2. 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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