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特別交際費限額,2個最常踩到的誤區

Last Updated on 2026-09-20 by 劉天師

外銷特別交際費限額是什麼

政府為鼓勵外銷,所以在營所稅申報時給予外銷特別交際費最高的百分比: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所得稅法§37Ⅱ後段、營所稅查核準則§80一(七))

2個誤區

外銷交際費的限額計算,必須同時符合:外銷+外匯。

要有外銷的事實、且取得外匯,所以下列情形並不適用:

  1. 誤區1:外銷但沒有外匯收入。比如對免稅出口區、科學園區及保稅區等之零稅率銷售額,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如未取得外匯收入,即不得認列外銷特別交際費。(財政部69/01/30台財稅第30918號函)
  2. 誤區2:有外匯收入但不是外銷。比如說仲介國內學子至國外遊學取得外匯,或是代收代付、代購、代銷取得外匯,都不是因外銷所取得,不適用外銷特別交際費。

案例:…甲公司列報之鉅額外銷特別交際費,經查核後發現,申報之外銷收入均係對科學工業園區內營利事業之銷貨,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取得之收入均為新臺幣,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與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規定不符,乃將該公司按零稅率銷售總額2%列報之特別交際應酬費剔除,並補稅100餘萬元。

案例:…乙公司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國稅局查得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延伸學習:[賺了外匯卻未必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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