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6-09-18 by 劉天師
基本觀念
統一發票是課徵營業稅最重要的手段,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要開發票,因此,營業稅可說是「發票稅」。
發票開立的規定主要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9條,有下列重點:
- 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 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 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 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 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 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異動亦同。
除了上述規定外,把開立發票一定要知道5個重點。
開發票的5個重點
開立發票要注意以下這5個重點:
- 誰開、開給誰?(Who to Whom):總分支機構發票應各別開立;按實際買受人開立發票,不可跳開。
- 發票的種類?(What):三聯式、二聯式…等,共五種。
- 什麼時候開?(When):按照行業別區分,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發票。
- 稅率多少?銷售額、稅額怎麼算?(How much):銷售額 × 稅率 = 營業稅,稅率有5%、零稅率、免稅三種。
- 退回折讓怎麼處理?:要看原來開立的發票是否已經申報,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發票誰要開?開給誰?
要注意二種情形:
- 有分支機構者,發票應按銷售主體各別開立。
- 發票應開給買受人,不可跳開。
有分支機構者,發票應按銷售主體各別開立
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稅籍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實務上常會是總公司、分公司分別負責生產及銷售,若分開申報營業稅較不利資金調度,因此,加值型營業人亦得由總機構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繳納稅款(營業稅法§38),但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9)
稅務入口網 > 申請(撤銷)由總機構彙總申報進銷項媒體資料申請書
新聞稿:總公司與分公司屬不同營業主體,發票應各別開立…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2年11-12月間銷售房屋金額590萬餘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卻由其所屬之分公司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按經查明認定總額590萬餘元裁處5%之罰鍰29萬餘元,該案當事人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亦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縱其分公司已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惟兩者既屬不同營業稅納稅主體,分公司無法替代甲公司完成行政法上之義務。
發票應開給買受人,不可跳開
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買受人」指的是貨物或勞務的收受者,因此,營業人銷售時,發票開給買受人以外之人,均屬違法。
新聞稿: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水電材料批發業者甲營業人99年度銷貨予乙營業人等,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5,754萬餘元外,亦配合乙營業人等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渠等之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等,跳開統一發票金額共2,446萬餘元,前揭涉案之營業人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581萬餘元…
有哪些種類的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有三聯式、二聯式、特種、收銀機、電子發票等五種,其中,電子發票得以「雲端發票」方式為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7-1、§20-1)
| 發票種類 | 發票用途 |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 |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 |
| 特種統一發票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特種飲食業…等特種稅額適用之 |
| 收銀機統一發票 | 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
| 電子發票 | 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註:參考雲端發票小學堂) |
注意!要注意三聯式、二聯式發票的使用時機,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開立二聯式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Ⅰ);應開三聯式卻開了二聯式發票,即使不涉及逃漏稅,仍有行為罰,請參考新聞稿: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誤開為二聯式發票,是否有違反稅法規定?…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而被處以該張發票銷售額1%之罰鍰…(營業稅法§48,$1,500~$15,000)
三聯二聯發票怎麼開?稅額怎麼算?
開立三聯式發票:
- 稅額應與銷售額分別載明。
- 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稅額計算公式:營業稅額 = 銷售額 × 稅率。
開立二聯式發票:
- 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註:營業稅內含)
- 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 稅額計算公式:營業稅額 = 總計 − [總計 ÷ (1+稅率)]。
發票要在什麼時候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PDF)」規定之時限,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32Ⅰ)
比如「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訂金、預收貨款),應先行開立;又如「包作業」,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未規定者,原則上以權責發生時或收款時為限。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部分)
| 行業別 | 開立時限 |
| 買賣業、製造業(銷貨收入) | 1.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份,應先行開立,其他如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等。2.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
| 一般飲食業 | 1.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2.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3.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
| 修理業(修理收入)加工業(加工收入) |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份,應先行開立。 |
| 旅宿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 包作業 |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
| 運輸業、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新聞稿:未於法定時限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在內,未依時限給與憑證,其違章行為即已成立,不因嗣後補行開立而異其效果…甲公司於99年11至12月間於傳統市場銷售商品,但於銷售同時會詢問顧客地址,統一於銷售當日晚上開立,再以平信郵寄或於次日直接交予消費者。甲公司主張99年度各期之營業稅申報資料以觀,銷售額及申報營業稅時點皆無重大差異,可證其經營模式與申報習慣一致,並無逃漏稅或不給予他人憑證。係爭期間之銷售額10,762,231元,已依規定於100年1月14日申報,觀其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情事,惟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時」給與他人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違章事證,足堪認定;又甲公司為營業人,應知悉銷貨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前揭規定,自應論罰。申經複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銷售額怎麼算?
營業稅額的計算公式:銷售額 × 稅率 = 營業稅。(營業稅法§14Ⅰ)
由公式中可知,「銷售額」是計算營業稅的基礎,一般銷售的「銷售額」指的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不包括營業稅額(營業稅法§16Ⅰ)。此外:
- 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營業稅法§16Ⅱ、§20)
- 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稅法§32Ⅱ、Ⅲ),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 多段開發票:於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經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以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2)
此外,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營業稅法§17),「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5)。
新聞稿:營業人加收之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消費者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則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退回折讓怎麼處理?
銷貨退回折讓會在銷貨後、甚至跨年度發生,應於退貨折讓發生時申報營業稅。(營業稅法§15Ⅱ)
銷貨退回折讓應按銷售額是否申報區分處理方式,如果銷售額尚未申報,應收回原發票作廢;若銷售額已申報,依買受人是否為營業人分別處理;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0)
- 買受人為營業人: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註),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註: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97/8/18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令)
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
延伸學習
銷售要開發票,但也有些情形不用開發票,請參考[有些銷售可以不用開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發票開錯了,該怎麼辦呢?請參考[發票金額寫錯,追不回怎麼辦?(發票開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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