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6-09-16 by 劉天師
統一發票是課徵營業稅最重要的手段,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發票開立的規定主要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9條,可以彙整為5大重點,請參考[銷售要開發票(一定要知道的5個重點)]的說明。
這個單元要談的是:發票開錯了,該怎麼處理?可以塗改蓋小章嗎?萬一金額開錯,發票又被消費者拿走追不回來,該怎麼申報繳稅?會不會被罰?
發票小寫數字寫錯、公司抬頭跟統一編號有塗改,可否蓋負責人章就好?
坊間常有人說:發票數字寫錯,甚至公司抬頭、統編…有塗改,只要蓋負責人章就好了,是這樣嗎?
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均為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書寫錯誤,目前並無特別解釋可蓋章更正重新開立,仍應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4)
金額開錯,發票追不回怎麼辦?
營業人因不知消費者身分,而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可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繳稅,免予處罰。
但要注意,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即無免罰規定的適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補充:應開三聯式卻開二聯式發票也會被罰
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開立二聯式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Ⅰ);應開三聯式卻開二聯式發票,即使不涉及逃漏稅,仍有行為罰,請參考新聞稿: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誤開為二聯式發票,是否有違反稅法規定?…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而被處以該張發票銷售額1%之罰鍰…(營業稅法§48,$1,5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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