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2/11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Last Updated on 2024-01-08 by 劉天師

老師說明:本次修正距離上次修正已逾5年,不過這次只能算是小改,比較重要的應該是配合CFC的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112年度申報書相關項目也會配合修改,對多數沒有轉投資(包括實際沒有、或帳上沒有)的企業來說,可以先予忽略。

同學可以看看111年度的申報書P3,下圖的部分有沒有數字?有的話請跟會計師討論,是否涉及CFC?在填寫112年申報書時要注意相關規定。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辧理。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1. 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2. 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3.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財政部配合上開查核準則修正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修正(第111條之2)

上開判決指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計算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符合該條文立法意旨,並指出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為宜。爰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彙整財政部現行函令及檢視租稅優惠相關法規,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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