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4-01-10 by 劉天師
因員工眷屬死亡,公司發給員工的喪葬補助費
屬於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款項,屬薪資所得,公司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並於規定期限申報憑單;如果該款項是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提撥的福利金項下支給,屬於受領人的其他所得,職委會給付時免予扣繳,但於次年1月底前要列單申報。
員工死亡,公司發給員工眷屬的喪葬補助費
這是在員工死亡後才發生,不屬員工生前的所得,免扣繳及列單申報,但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發給員工眷屬的「撫恤金、死亡補償」,受領者是否課稅?
撫卹金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有兩種狀況:
- 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
- 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免納所得稅。如超過時:
- 如為一次領取者,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按該減除金額後的餘額,半數填發免扣繳憑單,課徵遺族的其他所得。
- 如為按期領取者,以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填發免扣繳憑單,課徵遺族的其他所得。
| 項目 | 徵免所得稅 | 依據 |
| 給付員工因其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費 | 由服務單位給付者,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由福委會給付者,屬員工之其他所得 | 財政部79.6.26.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 |
| 因員工死亡給付其遺族之喪葬補助費 | 免所得稅,但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 | 財政部79.6.26.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 |
| 因公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 免納所得稅 |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
| 非因公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 係屬死亡人之退職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計算、定額免稅 |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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