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4-01-09 by 劉天師
若有誤扣、溢扣扣繳稅款,要如何處理?
- 於繳納扣繳稅款後,如發現有溢扣情事,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並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退還手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96)
- 扣繳義務人誤扣溢扣稅款,如納稅義務人已將該筆溢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則扣繳義務人即不得再申請退還稅款。
- 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少扣扣繳稅款,則應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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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所得稅法§114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所得稅法§89Ⅱ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