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保證金或收取賠償款的稅務&帳務

Last Updated on 2026-09-17 by 劉天師

處理要點

  1. 營業稅
    1. 未必不開發票。
    2. 淨額開?總額開?
  2. 扣繳
    1. 只有一種免稅、免扣繳。
    2. 給付時不用扣繳,但要以「其他所得」通報。
  3. 帳務:收入、損失宜分別認列。
  4. 營所稅
    1. 是否免稅?損失大於收入還要認列收入嗎?
    2. 應於判決確定 or 收到賠償時列報?
    3. 申報書如何填報?

(收受者)要不要開發票?

免開發票法源

不用開發票的法源,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但又有要開發票的新聞稿:營業人出租房屋依租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即應給付他方3個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時亦收取60,000元違約金,甲公司即應就收取之金額7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賠償收入不是不用開發票?為什麼新聞稿又說要開呢?

某些狀況要開發票

沒收保證金、違約金或是收取賠償款,到底要不要開發票呢?先說結論:

  1. 營業人先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續收到賠償款,此賠償款因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一切費用,需開立統一發票;
  2.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則不需開立統一發票。

簡單說就是:收了又收、要開,先付再收、不開

要開發票的理由在營業稅法第16條: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均為營業稅之銷售額。因此,營業人房東,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參考財政部75年7月2日台財稅字第7554314號函釋,賣方支付買方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反之,買方支付賣方違約金或賠償款,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注意!不須開立發票的情形,可書立普通收據,如為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屬於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4‰印花稅票;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淨額開?總額開?

如果要開發票,是要以收入扣減損失後的淨額開、還是按收入總額開呢?

請參考這一則新聞稿…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的廠房整建工程,工程總額造價1,000萬元,但是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甲公司須向乙公司賠償違約金40萬元。

為了給雙方方便,乙公司沒有直接索取違約金,而是從尚未給付甲公司的100萬元尾款中,直接扣除逾期違約金40萬元。

上述金流雖然都在合理範圍,但是問題出現甲公司開發票的方式,官員表示,在最後一期尾款中,甲公司沒有依全額開立100萬元發票,只以減除違約金之後,剩餘60萬元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認定有4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未申報銷售額,不僅除補徵營業稅2萬元,還有額外裁處罰鍰。

案例彙總

  • 臺北國稅局於查核A建設公司銷售某預售屋建案時,發現A公司與買方B投資公司於100年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A公司於收取各期預收土地款時,已依規定分別開立土地免稅銷項發票,金額計5億元。嗣因B公司遲延給付價款,A公司依買賣契約規定,先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B公司應依約給付各期款項,惟B公司仍未給付,A公司復於101年11月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B公司逕予解除雙方預售屋買賣契約,並聲明全數沒收已繳納之預收土地款5億元。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銷售預售屋向B公司收取預收款項,嗣因B公司違約而全數沒收已繳納之預收土地款5億元,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違約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爰核認A公司101年11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5億元(含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 甲公司係從事食品製造,向乙公司購進原料生產商品,嗣因產品原料被衛生局查獲添加違法添加物,導致商品被退貨,甲公司轉而向乙公司求償,事後乙公司賠償甲公司商品損失,甲公司所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若甲公司依約定交付貨物與丙公司,惟丙公司未依期限支付貨款,雙方經調解後,丙公司除支付貨款與甲公司外,尚須支付加計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此部分額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課徵範圍,甲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丙,報繳營業稅。(詳本單元[補充]的說明。
  • 銷方收到賠償款:營業人甲(屋主)收到營業人乙(承租人)因提前解約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甲收到此筆收入係與銷售勞務之交易有關,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乙,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 進方收到賠償款:營業人乙(承租人)收到營業人甲(屋主)因提前收回房屋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乙收到此筆收入並非基於銷售行為而產生,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開立「銀錢收據」予營業人甲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營業人甲須為營業人乙辦理扣繳稅款。
  • 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本公司承攬工程進度延宕,所取得的和解金要報繳營業稅嗎?…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甲、丁、戊)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如貨物運送途中,託運人甲公司(買方)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甲公司的銷貨行為(其為買方),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賠償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交易行為係買方因故違約,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賣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由賣方因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係與銷售行為有關,賣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 Q:本公司與專櫃人員的勞動契約有訂定賠償條款,當貨物有遺失之情事時,員工必須照價賠償公司。請問公司收到賠償款要開發票嗎?A:勞動契約中勞方(專櫃人員)因貨物遺失,照價賠償資方(公司)無法銷售損害之賠償款,並非公司因銷售所取得之代價、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補充: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完整的新聞稿詳[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以下為節錄)

財政部於112/12/6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至營業人收取之利息收入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計算稅額者,不適用上開不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配合新令的核釋,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併予廢止該部 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24799號函、80年3月21日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及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下稱89年函),以杜爭議;其中89年函有關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加收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本令發布日起,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事宜。

(給付者)要不要扣繳?

參考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納。」因此,對營利事業而言,除非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所取得的賠償金可以免稅外,其他的賠償收入皆須納入所得課稅,惟其相對的費用或損失亦可列報減除。

例如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與出租人之損失補償費,係屬違約金性質,與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核屬其他所得

新聞稿:租賃契約提前解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註:免扣繳、但要通報)

新聞稿:解除租賃契約支付個人房東之違約金,記得要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進一步說明,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與承租房屋給付租金,二者所得性質不同,應分別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及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不可混在一起填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帳怎麼做?

收受者的帳要怎麼做?舉例、甲公司因客戶違約,收取賠償款$10,500(含稅),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500
  貸:其他收入    10,000
    銷項稅額      500

如果有損失,損失應另外入帳,不可以收入損失對沖後之淨額入帳

營所稅怎麼報?

營利事業收到賠償款,是否免稅?

前面提到,對營利事業而言,只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所取得的賠償金可以免稅外,其他的賠償收入皆須納入所得課稅(參考所得稅法§4Ⅰ③),惟其相對的費用或損失亦可列報減除。

另參考財政部83/6/16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賠償款的稅務處理原則:

  1. 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2. 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3. 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

注意!在稅務查核實務上,必須是能夠證明的損失,因此宜以總額入帳,也就是收到的賠償款和支付的損失,要分別入帳、申報營所稅

案例:損失大於收入還要認列收入嗎?

參考新聞稿:…國稅局查核轄內A公司〇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承租人與A公司間因提前終止租約,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A公司於〇1年度已經取得,承租人也在〇1年度返還租賃標的,並經雙方點交完成,該局乃依規定調整增加A公司〇1年度其他收入300萬元,並按漏報所得移罰。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承租人因提前終止租約所給付的補償費300萬元,是日後整修回復工程所需要的費用,屬於代收代付性質,不應該列入收入課稅,案經復查及訴願決定均被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也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該項補償費是為填補A公司所失利益,其性質與代收代付之態樣不同,A公司日後對出租標的物之整修回復,則屬於另一時點的交易事項,不能混淆,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支持北區國稅局見解。

案例:應於判決確定 or 收到賠償時列報收入?

公司帳務採應計制,故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時列報收入,參考新聞稿:…甲公司〇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〇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嗣經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〇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卻未申報為〇6年度收入。該公司表示,該項訴訟雖於〇6年獲得勝訴,惟其於〇7年間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應列報該筆收入於〇6年度方符上述權責基礎之規定,仍將該筆收入調整於〇6年度,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即列報於〇7年度,而免予處罰。

申報書調節

如果是要開發票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因非屬營業收入,所以要填報申報書第1頁調節說明。以[帳怎麼做?]的數字為例:

如果屬於給付方要辦理扣繳的違約金,給付方要填報申報書第8頁扣繳調節,填報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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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第29款),但又有要開發票的新聞稿:營業人出租房屋依租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即應給付他方3個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時亦收取60,000元違約金,甲公司即應就收取之金額7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為什麼新聞稿說收到違約金/賠償款要開發票呢?請參考[沒收保證金或收取賠償款稅務&帳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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