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損益及課稅所得(特別稅務調整)逐項說明

Last Updated on 2023-12-07 by 劉天師

有哪些特別稅務調整?

「損益及課稅所得」在申報書P1#53以下,這個區塊目的是要從#53全年所得額算出#59課稅所得,公式是:

#53全年所得額 ± 特別稅務調整項目 = #59課稅所得

在[營所稅申報書數字為何有二欄?]中提到,「損益及課稅所得」是二類稅務調整中,適用特定行業或是特定交易的「特別稅務調整」項目,包括:

  1. 租稅減免、免稅或停徵項目:#99、#101、#57、#132、#133
  2. 特殊行業或交易:#93、#125、#126
  3. 房地合一稅:#134
  4. 本期申報盈虧互抵的金額:#55
  5. 備用調節欄位:#58

以下一一說明。

#99證交所得/損失、期交所得/損失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得稅法§4-1、§4-2)

  1. 應將相關交易損益在欄位#99,自課稅所得中加回或是減除。
  2. 這二項交易屬於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稅基,還必須填報P2「〇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要注意不屬於所得稅法「有價證券」者並不適用停徵規定:

  1. 營利事業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簽證發行手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非屬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2. 營利事業贖回發行登記地在境外並經核准在境內銷售之共同基金,該交易所得屬境外所得,誤以國內基金交易而申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3. 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仍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所稅,不適用停徵之規定。(財政部83/1/12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

附: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公司法第162條:「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下略)」

#57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凡合於相關法律減免規定者,應另填妥減免稅額通報單及各相關表格,訂在申報書後面一併申報。

申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如屬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95/1/1)後,始取得免稅資格者,若該免稅所得又不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規定免予計入項目的話,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並填報申報書P2之三、五,倘漏未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構成違章情事,請參考新聞稿:營利事業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應檢視是否應計入基本稅額申報…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13,108萬元,且全數列為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經查核其相關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發現其中屬98年度申請之投資計畫之免稅所得計5,461萬元,不符前揭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規定。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101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

土地交易如果符合免稅所得的範圍(所得稅法§4Ⅰ第十六款)、但不屬於房地合一稅之範圍者(所得稅法§4-4):

  1. 該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必須在該項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營所稅查核準則§90第七款前段),也就是要調減「處分資產利益/損失」。
  2. 前款出售土地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減除,故應將相關交易損益在欄位#101自課稅所得中加回或是減除。

交易屬房地合一稅之範圍者,該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申報書填報方式請參考[#134房地合一稅]。

注意!營利事業出售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該交易所得係屬應稅之債權交易所得,非屬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93、#125、#126特殊行業或交易

  1. #9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在台業務依法免稅,屬於特殊行業,有興趣者請自行參看所得稅法第73-1條。
  2. #125適用噸位稅制收入之所得(損失)、#126依船舶淨噸位計算之所得:同樣屬於特殊行業項目,參看所得稅法第24-4條。

#132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申報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應填具申報書第A15-2頁「110年度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或支出加倍減除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文件。

A15-2頁,請至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表」頁面下載。

另請參考臺北國稅局>中小企業租稅優惠專區>一、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3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

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規定者,將加倍減除金額填報至此欄,另應填具申報書第A31頁「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文件。

A31頁,請至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 租稅減免明細表 下載。

注意!若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國外特定區域返臺民眾須接受居家檢疫後,營利事業仍指派員工至該區域出差,因雇主可預見員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其無法出勤係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本應給付員工檢疫期間之薪資,且其給付薪資不得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134房地合一稅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入申報書P1#40處分資產利益或#48處分資產損失。

經常買進、賣出該等項目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01營業收入總額、#05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

此外,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者,應另行填報相關頁面:(所得稅法§4-4)

  1. 另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2. 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第C1-1頁G欄),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134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135合併報繳。
  3.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註:指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須填寫申報書第C1-2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並將第C1-2頁D欄「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入申報書P1#58減除。

#136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或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符合下列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填列於第136欄: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前三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第1項:「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58(空白)

備用調節欄位,比如說,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所計算之調節數字。

#55盈虧互抵

申報營所稅時,以往年度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不過如果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例外得將經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法§39)

  1. 公司組織。
  2.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之所得年度之結算申報,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4. 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如期繳納稅款;逾期申報、逾期繳清稅款或逾期提示查核簽證報告書,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盈虧互抵無須申請,符合條件者,在辦理申報時,自行計算填報到#55即可,詳[營所稅三種結算申報方式與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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