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銷售(不是銷售、但要開發票)

Last Updated on 2025-11-12 by 劉天師

營業稅的課稅範圍,除了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的「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外,還有一些交易,雖然沒有取得代價(註:沒有金流)、或是表象上不是銷售,但仍然要開發票,稱之為「視為銷售」或是「視同銷售」

視為銷售要怎麼開發票?銷售額要怎麼算呢?請看本單元的說明。

視為銷售分為二大類

視為銷售規定在營業稅法第3條,有二類,除了貨物外,也適用勞務:

  1. 商品用途改變:將商品/存貨轉作銷售以外的用途,比如說將原供銷售之產品轉供自用、廣告贈品、尾牙抽獎…等,這種型態的交易沒有金流,在形式上不是銷售、但性質上與銷售無異,可稱之為「第一類視為銷售」。(營業稅法§3Ⅲ一、二)
  2. 代購代銷:包括幫別人買(代購)、幫別人賣(受託代銷)、以及別人幫我賣(委託代銷),營業稅把代購代銷交易列入課稅範圍,理由是為了便於計算,可稱為「第二類視為銷售」。(營業稅法§3Ⅲ三、四、五)

商品轉為其他4種用途的第一類視為銷售

第一類視為銷售指的是原供銷售之商品,轉做其他用途,大致上可將改變後的用途分為:自用、送禮、抵債、分配四類:(營業稅法§3Ⅲ①②)

  1. 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2.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第一類視為銷售發票怎麼開?

發票開給誰(買受人)?

發票開給自己,也就銷售方=買受人。

銷售額多少?

商品用途改變的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發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9Ⅱ)

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5)

部分可免開發票

改變後的用途,如果非屬不可扣抵之項目(營業稅法§19Ⅰ之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財政部79/2/6台財稅790623924號)

換句話說,用途改變的視為銷售,如果改變後的用途是作為交際費、捐贈、職工福利使用的話,一定要開發票,其餘情形,例如固定資產、雜項購置、廣告費(e.g.樣品),則可免開發票(註:要開當然也可以)。

第二類視為銷售有三種交易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4、5款規定,「代購代銷」亦為營業稅法視為銷售的範圍,相對第1、2款商品用途改變為第一類視為銷售,可稱為第二類視為銷售。包括下列三種交易:

  1. 以自己名義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2.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3. 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代購發票怎麼開?

有二個重點:

  1. 代購受託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營業稅法§3Ⅲ③),就是說供應商所開立的發票買受人為代購受託人
  2. 代購受託人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要開二張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7Ⅰ)
    • 代購貨物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 代購佣金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營業⼈以⾃⼰名義代購貨物(勞務),應視為銷售開立統⼀發票…營業⼈受託代購貨物(勞務),雙⽅應訂立書⾯契約,並以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營業⼈於代 購貨物(勞務)送交委託⼈時,依統⼀發票使⽤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收入開立統⼀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發票,交付委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君等⼈於100年間簽訂歷史建築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經該局查得,甲公司係以受託⼈⾝分接受⼄君等⼈委託,向地主購買歷史建築容積,惟僅按收取之諮詢顧問服務費開立發票予委託⼈,遂依前揭法條規定,核定甲公司100年間銷售貨物(勞務)漏開統⼀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億9仟7佰餘萬元,補徵營業稅額9佰餘萬元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從重,處罰鍰4佰餘萬元。

委託代銷發票怎麼開?

代銷委託人開立發票有三個重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7Ⅱ)

  1. 應於送貨時開立發票。
  2. 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
  3. 應於發票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代銷受託人。

新聞稿:委託代銷貨物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甲公司委託乙網路平台協助巿場行銷與銷售優惠券,甲公司於收到團購訂單訊息後,自行依約出貨給消費者,並由其承擔消費爭議,乙則按銷售總金額收取一定比例之資訊服務費,雙方交易為委託受託代銷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但甲公司結算時卻僅按合約票券銷售價格減除應付給乙平台代銷的資訊服務費後之收款淨額開立發票,造成同額漏進漏銷,甲公司除了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須補繳稅款,且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兩者擇一從重論罰;另其因未依規定取得乙平台資訊服務費之進項憑證部分,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注意!代銷委託人於將貨物送交受託人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彼時收入尚未實現,如遇期末有已開立發票、但收入尚未實現之交易,應於營所稅申報書第一頁「營業收入調節說明」調節發票開立情形。

受託代銷發票怎麼開?

代銷受託人開立發票有三個重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7Ⅲ)

  1. 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2. 發票應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3. 代銷受託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代購代銷一定要訂合約

代購代銷不僅要開發票,還必須訂立書面契約,而且營業稅、營所稅都有同樣的要求。(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9、所得稅法施行細則§43、營所稅查核準則§26)

倘若未訂立書面契約,且無法證明其確有委託關係存在者,應分別認定為自銷或自購,除其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外,並應分別就委託代銷金額及代銷收入金額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核計委託事業及受託代銷事業按自銷自購認定之所得額。

新聞稿彙整

新聞稿:獨資變更負責人、營業人解散…應視為銷售…應開發票但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會依法追繳稅款外,並因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擇一從重論罰。請參考以下新聞稿。

新聞稿: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A公司清算申報,漏未將餘存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00,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0,000元。

新聞稿: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即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貨,仍應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0/30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

新聞稿: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於106年間解散,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得甲公司106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1,050萬元,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短報銷售額1,000萬元〔1,050萬元÷(1+5%)〕,營業稅額5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案例:部落客與飯店合作代銷住宿券

請參考以下新聞稿:…某國內飯店業者與知名部落客甲君合作,雙方約定由甲君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代銷住宿券並收款,結算後飯店業者再給付佣金與甲君。嗣後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其104年間代銷住宿券及取得佣金收入合計高達5千多萬元,除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以及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

案例:團爸團媽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爆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路團購逐漸升溫,只要找幾位好朋友或同事透過LINE或臉書等方式,就能揪團成立團購群組,由團購主透過與廠商「以量制價」的方式,以較低的價格取得商品,團購主再將商品公開揭示給網友們跟團,網友透過留言「+1」的方式就可以購買。

該局進一步說明,團購主可能針對不同的商品類別創設不同的團購群組,並於不同的電商平台銷售,以規避國稅局的查核,該局積極研析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相關資料,與營業人申報資料互相勾稽比對,並運用選案系統選查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商號除於知名乙社群平台開設A團購粉絲專頁銷售衣服,另於丙社群平台開設B團購社團銷售電器用品,經該局查獲,甲商號同時經營A團購粉絲專頁及B團購社團,並掌握前揭團購社團銷售商品之金流及物流資料,111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1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75萬餘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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