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6-09-18 by 劉天師
基本觀念
現行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有三類:一般銷售為5%,還有減免稅率的零稅率和免稅,零稅率請參考[營業稅減免:零稅率(進項可以退稅)],我們已經知道零稅率的進項可以申請退稅,免稅的進項稅額可不可以退呢?銷售免稅商品要不要開發票呢?又聽說免稅可以放棄,免稅不是比較好嗎?為什麼要放棄?同時經營應稅、免稅要注意些什麼?本單元將一一說明。
哪些交易適用免稅?進項稅額可以退還嗎?
營業稅法免稅項目有三個條文:
- 主要的免稅規定在第8條,有教育文化、社會、醫療、農業政策上的理由,或因無銷售而不課稅等,共32款。
- 第8-1條是因公益信託之標售、義賣及義演免徵營業稅。
- 第9條的特定進口貨物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
此外,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向文化部申請審查通過,經財政部複審,審認通過當日起,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亦免徵營業稅。
營業稅免稅係僅減免一個產銷階段之營業稅,也就是說,屬於免稅範圍的銷售貨物或勞務,僅在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因此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彙總
營業稅法第8條的內容:(註:綠色字為補充說明)
- 一、出售之土地。
-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 七、(刪除)。
-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 十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之適用範圍(財政部84/02/23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6-3條:本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 三、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
-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 營業稅法第2條第4款:第27款、第28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 黃金條、塊等之買賣雖然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工錢)並未免稅,應課徵營業稅,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二者均尚非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皆應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另外銷售珠寶亦為應課徵營業稅範圍亦應依法開立發票。
-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免稅,還是要開發票、申報
除非是符合法令規定(eg.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以免用或免開發票的情形,一般都還是要開發票,只是在營業稅的欄位勾選「免稅」;免稅銷售額也還是要申報,不過不是401申報書(註:401僅適用專營應稅及零稅率之營業人填報),應改用403申報書(PDF)。
403申報書係供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包括有免稅、特種稅額計算銷售額者,或經稽徵機關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申報。
同時經營應稅和免稅(兼營營業人),進項稅額可以退還嗎?
若是營業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兼營應稅與免稅貨物或勞務,稱之為「兼營營業人」,應依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營業稅法§19Ⅱ Ⅲ)
兼營營業人如果免稅銷售額大,但是供免稅銷售使用的進項金額少,就會造成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增加,此時應考慮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應納稅額,但必須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8-1)
直接扣抵法、比例扣抵法的計算公式
- 比例扣抵法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1 −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4)
- 直接扣抵法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專供經營免稅之進項稅額 − 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 ×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8-2)
免稅可以放棄
免稅營業人沒有銷項稅額,下一手因無進項稅額,銷售時等同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因此,稅法允許營業人就自身營業需求選擇,得申請放棄免稅,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放棄適用免稅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營業稅法§8Ⅱ)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申請書及免稅銷售額分析表
新聞稿:補辦放棄適用免稅 財部鬆綁…營業人銷售進口的生鮮農產品或免稅貨物,不會因為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而變成是銷售應課稅的貨物,亦即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對國內銷售時還是免稅貨物。營業人如仍需開立應稅發票,則應該申請放棄免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徵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但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營業人可補填放棄免稅申請書,以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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