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19-09-21 by 劉天師
Q:本公司在辦理員工識別證、購置制服等,會向員工收取部分現金(員工負擔一部分),這種情形需要開發票嗎?還是可以開收據?
「要不要開發票?」其實就是在問「是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雖然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也有不要開發票的情形,在此不予討論。
哪些情形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那麼,「銷售」又是什麼呢?參考營業稅法第3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向員工收取現金辦理員工識別證、購置制服等,這種情形需要開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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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所敘述的情形,完全符合營業稅法第1條和第3條的規定,所以要開發票。
又有人會問:如果不是收現金、而是從員工薪資裡扣減也要開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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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薪資扣減也還是收現金的概念,只是方式不同;其次,營業稅法第3條所謂「取得代價」並不侷限於現金,包括有形物品所有權轉換、無形勞務提供、債權債務讓與…任何代價都算。
另外可以參考財政部賦稅署79年11月14日台稅二發第790706080號函「公司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由其薪資中扣回之收入係屬公司銷售勞務與員工之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