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卻不用繳稅?~盈虧互抵、會計師簽證

Last Updated on 2023-12-09 by 劉天師

盈虧互抵的意義

所得稅法§39的規定,申報營所稅的時後,原則上,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例外得扣抵前10年虧損,這就是「盈虧互抵」。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狀況下,申報營所稅可以將以前年度核定的虧損抵銷申報年度的所得後,以其淨額課稅。

這個規定可以理解為:以前年度虧損、抵扣之後年度的所得,讓你少繳稅甚至不用繳稅!

盈虧互抵的條件

  1. 公司組織。
  2.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之所得年度之結算申報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參考【有哪些種類的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有什麼優點?」)。
  4. 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如期繳納稅款;逾期申報、逾期繳清稅款或逾期提示查核簽證報告書,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補充:哪些情況無法申請適用盈虧互抵?

  1.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盈虧互抵。
  2.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營所稅由營業代理人負責申報繳納,該營利事業未經政府認許,非屬我國公司法之公司,不適用盈虧互抵。
  3.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申請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合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由其在台分支機構合併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96/5/11台財稅字第09604500060號函)

註:合併公司盈虧互抵年限參考金融機構合併法§13及企業併購法§43。

新聞稿: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逾期繳清稅款或逾期寄送查核簽證報告書,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新聞稿:公司逾期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適用盈虧互抵

新聞稿:短漏報情節輕微 適用盈虧互抵

前虧抵後盈Yes、前盈抵後虧No

盈虧互抵只允許前虧抵後盈、不允許前盈抵後虧。舉例說明如下:

  • 第一年賠了100萬、第二年賺180萬,在符合盈虧互抵的狀況下,可以只用淨額80萬申報(180-100)
  • 第一年賺180萬、第二年賠了100萬,沒辦法申請盈虧互抵(可以的話,就是政府要退還第一年繳的稅),第二年的虧損100萬只能抵銷之後年度的獲利。

盈虧互抵在營所稅申報書的表達

延伸閱讀:一定會繳稅的申報方式?擴大書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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