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0-10-30 by 劉天師
Q:本公司因業務關係有相當數量與金額之大陸憑證,請問可以報稅嗎?
國稅局曾發布過新聞稿指出:「…營利事業因業務所需依一般國際貿易習慣取得大陸地區之相關合法憑證,如合於上開許可辦法及稅法規定,則相關成本費用可以核實認列…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前開外來憑證應行記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事項、銷售額、營業稅額及出據日期並加蓋印章,始得據以列報成本費用支出…」,此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因此,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憑證,除了基本要件必須符合稅法規範外,還必須經過陸委會驗證後方屬合法憑證。
最後,所謂「檢據核實認列」在查核上最常被要求的就是付款證明,必須保存銀行結匯單據、匯款水單或轉付證明等文件備查;其次,如果是有形的貨物要提示物流(比如驗收單),無形的勞務要能證明確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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