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4-01-07 by 劉天師
扣繳制度是所得稅相關的補充稅制,就是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扣繳所得時,要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的扣繳率扣下稅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向國稅局申報年度扣繳明細。
扣繳規定在所得稅法第88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講解MP4:扣繳&補充保費,加入會員看更多。還不是會員?按我了解)
扣繳是什麼稅?
扣繳是一連串的程序:給付單位在給付所得的時候,扣繳義務人將所得人/納稅義務人(e.g.員工、房東)應繳的所得稅→依政府規定的扣繳率預先扣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銀行繳納→彙整年度扣繳資料後,向稽徵機關通報、寄送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扣繳錯誤處罰誰?
在企業稅務的範疇中,有違反稅法規定導致處罰的情形,處罰的對象幾乎都是企業(營業人、營利事業),唯一的例外、也是要特別提醒的,就是扣繳錯誤處罰的是扣繳義務人,所得稅法第114條:「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請參考這二則新聞稿。
新聞稿:可憐哪!疏忽稅款扣繳董事長也傾家蕩產…吳君在2012年是一家甲興櫃公司董事長,那年甲公司向一家大陸A公司購買與太陽能有關的設備,共花了3.8億元,其中設備款是1.3億元而製程技術是2.5億元,甲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把其中的2.5億元列報為專門技術的無形資產,但甲公司在支付大陸A公司這2.5億元款項時,沒有辦理扣繳稅款,代誌就大條了,而且都算在吳君頭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認為,根據甲公司的營所稅申報書顯示,甲公司付給A公司的2.5億元列報為無形資產,這是使用A公司製程技術的「權利金」性質,而A公司是大陸公司,在台灣並無固定營業場所,按照稅法規定,須由公司負責人(即吳君)在甲公司付款時,扣繳20%的稅款即5000萬元並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但吳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且未於國稅局指定的期限內補繳扣繳稅款,國稅局除對吳君補稅5000萬元外,再對吳君加罰未扣繳稅款兩倍罰款共1億元。
新聞稿:公司負責人不因卸任而免除其未盡扣繳義務之責…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對於公司給付納稅義務人之所得負有扣繳義務,嗣後如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仍負有扣繳義務,不因變更負責人而免除其責…
那麼,誰是扣繳義務人呢?扣繳義務人指的是依稅法規定應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為扣繳所得稅款並依規定填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的人。扣繳義務人原則上為給付所得組織或單位之負責人或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包括:(所得稅法§89)
- 事業負責人:也就是營利事業的老闆=公司負責人。
-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定義詳後)。
- 執行業務者、信託受託人、營業代理人、給付人、破產管理人。
-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02-1條申報填發「股利憑單」。
上述2.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指的是:(財政部88/7/8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註:除機關、團體、學校外,其他扣繳單位不能指定)
- 機關、團體已在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指定之扣繳義務人。
- 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另可參考稅務入口網 > 誰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工作:扣→繳→報
扣繳相關的工作主要有三個部分,可以用「扣、繳、報」三個字含括:(所得稅法§92)
- 於給付時扣下稅款:在給付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必須將納稅義務人應繳之所得稅款,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
- 給付總額 × 扣繳率 = 扣繳稅額
- 給付總額 − 扣繳稅額 = 給付淨額
- 於限期內,持扣繳繳款書至銀行繳納扣繳稅款:寫好繳款書,一般狀況是在給付的「次月10日」前,至金融機構「繳」納扣繳稅款,繳款書可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線上填寫資料後列印繳款書。
- 於限期內辦理扣繳通報:統計年度各項扣繳給付資料,依規定填寫扣(免)繳憑單,在次年1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所有的扣繳暨免繳資料通「報」國局。
上述工作完成後,要在2/10前,向納稅義務人填發前一年度的扣(免)繳憑單,詳本單元[符合條件得免填發扣繳憑單]。
注意!有二種情形要在10日內繳、報
有下列二種情形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92Ⅰ但)
-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 機關、團體裁撤、變更。
綜合上一小節,完整的扣繳程序及時限詳下表:
| 納稅義務人 | 扣取稅款 | 繳庫時間 | 填報時間 | 發送扣繳憑單 | |
| 居住者 | 一般情形 | 給付時 | 次月10日前 | 次年1月底前(註1) | 次年2/10前(註1) |
| 給付單位中途變動(註2) | 給付時 | 隨時 | 10日內(註3) | 隨時 | |
| 非居住者 | 給付時 | 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 |||
註:
- 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至2/5,填發期間延長至2/15 (所得稅法§89Ⅲ後段) ;非採曆年制者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通報扣免繳資料 (財政部65/12/3台財稅第37994號函)。
- 包括:①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轉讓②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所得稅法§92Ⅰ但)
- 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97/1/24 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
「給付時」是指什麼時候?
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給付時」是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Ⅰ)
「給付時」表現出扣繳是「現金制/現金基礎」的精神,「現金基礎」是會計基礎的一種,簡單說就是收益或費用必須在確實收到或付出現金時,始可認列入帳,如果權責雖已發生、但無現金收付,則無須記帳,即不作為交易發生之會計期間的收支。
另一個會計基礎叫做「應計制/應計基礎」,詳營所稅[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與實現原則]。
不過,某些情況雖未給付但仍要辦理扣繳,稱之為「視同給付」(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Ⅱ),因此,扣取稅款的時點,係以給付時為原則、視同給付為例外。
| 給付方式 | 內 容 |
| 實際給付 | 將所得實際交付所得者而言,例如股票股利由公司配發時。 |
| 轉帳給付 | 例如公司應分配股東之紅利轉入股東名下時,即屬轉帳給付。但營利事業年度終了,根據權責發生制,調整之應付費用(如租金、利息、獎金等)非屬轉帳給付。 |
| 匯撥給付 | 例如利用銀行帳戶,將租金匯撥給房東時。 |
| 視同給付(現金制之例外) | 係指所得雖未給付,但法律擬制其已給付,扣繳義務人應於所得視同給付時扣取稅款。例如:公司應付之股利,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
小額給付免扣繳(未達起扣點)
扣繳金額如果太低,未免不符實益,因此稅法訂有「起扣點」,就是要辦理扣繳的最低金額,可以說是「小額給付免扣繳」。
- 給付居住者的免扣繳標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3、§13-1,薪資所得扣繳辦法§8)
- 免扣繳、免通報:對同一個人、同類所得、全年給付所得 ≦ $1,000,得免列單通報。
- 免扣繳、要通報:每次應扣繳稅額 ≦ $2,000,免予扣繳,若全年給付 > $1,000,仍應列單通報;執行業務者個人及事務所、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同樣適用。
- 給付非居住者、境內無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原則上,不論金額大小一律要扣繳;但給付非居住者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 ≦ $5,000者,得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通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第8款但書)(註:因非居住者亦得適用18萬元定額免稅規定,財政部88.11.16台財稅第881957787號函)
符合條件得免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應於2/10前,填發前一年度的扣(免)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92Ⅰ),但若符合規定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94-1)
- 納稅義務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憑單填發單位於申報期間(1/1~1/31)已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不過下列情形不適用免填發情況:
- 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
- 納稅義務人為非居住者。
- 納稅義務人要求。
- 憑單填發單位逾期申報或更正之扣繳憑單。
-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扣繳易犯錯誤與罰則
從架構上來看,扣繳的錯誤有下列數點:
- 應扣未扣、扣錯→有哪些應扣繳所得?扣繳率多少?
- 已扣未繳→什麼時候繳?
- 未通報、報錯或通報後勾稽異常→什麼時候通報?是否漏報?營所稅申報書扣繳資料如何填報?
相關罰則請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罰則
國稅局查核重點
請參考後附新聞稿,可窺知國稅局對於扣繳的查核重點。
新聞稿: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之扣繳單位,請儘速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將自即日起就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國稅局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
-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舉辦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 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 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 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 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 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 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納)。
- 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 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 政府機關於給付各項補助款時,應按實際給付年度申報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得,誤以核銷年度列報。
二種免扣繳要通報、三類開發票免扣繳的情形
有「扣」,就一定會有「繳、報」,但也會出現沒有扣繳、但是要通報的情形,有二種,第一個在本單元的[小額給付免扣繳(未達起扣點)]介紹過,第二個是對符合稅法條件的對象捐贈:
- 每次應扣繳稅額 ≦ $2,000,免予扣繳,若全年給付 > $1,000,仍應列單通報。
-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註:須符合所得稅法§11Ⅳ)之捐贈。(財政部97.10.16台財稅第09700346920號函)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是給付方不用扣繳也不用通報,而是由收受方開發票:
給付其他公司/營業人(非金融業)之佣金、租金、權利金:免扣繳、免列單,收受方要開發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3Ⅱ後段)
注意!若是給付「個人」佣金、租金、權利金,還是要扣繳。
Q:我們公司對寺廟、教會等機構捐贈奉獻,都有收到對方開立的奉獻收據,收據上有財團/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號、統一編號、地址電話等,年底我們要開扣繳憑單給這些單位嗎?
A:捐贈收據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無相對代價所開立,如受贈對象為政府單位(包括公立學校),對政府之捐贈,取具受贈收據,免列單申報;如是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填發免扣繳憑單時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勾選「97受贈所得」細項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