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3-04-09 by 劉天師
租賃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出租財產所收取的押金,屬於保證金的性質,不用開發票,但卻要設算利息開發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4規定:「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計算公式如下:
營業人應於每月底依上述公式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財政部賦稅署75/05/07台稅二發第7523677號函)
計算利率: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調整表
FAQ
Q:承租人需要真的支付營業稅額給出租人嗎?
A:不必。
Q:可否按「年」計算銷售額?
A:…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可予照辦。(財政部78/4/12台財稅第7800558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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