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0-10-30 by 劉天師
請先參考【拿錢未必課稅?~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給付】的說明。
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免計入員工所得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付的費用是否併入員工所得課稅,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不論有無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
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已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之員工旅遊,依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區分處理方式:
- 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應認屬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單申報;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若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One thought on “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計入員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