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6-09-21 by 劉天師
請參考新聞稿: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乙管理中心,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應辨明其是否為營業人,如僅憑其名稱為○○管理中心或○○福利協會,便以為其非屬營業人,又加以買受人之採購人員一時疏忽,亦未告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補充說明
照北區國稅局常見問答「非營利機構取得支出發票形式?」以買受人是非營利機構的立場來看,因僅就支出部份取具合法憑證即可,所以取得二聯式或三聯式發票均無不可;但若涉及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部份,則應取得三聯式發票始有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且非屬營利事業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尚無罰則;也就是說,除非管區要求,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者,或許一律開立三聯式發票較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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