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7條的交易都不用開發票嗎?(只有3類免開)

—

作者:

分類:

Last Updated on 2026-09-16 by 劉天師

銷售要開發票(營業稅法§32),不過有些交易可以免開發票,例如外銷貨物或勞務。

外銷貨物或勞務屬於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交易的範圍,有些人因此誤以為所有營業稅法第7條的交易都可以不用開發票,這是不對的! 

正確的說法是:交易若是合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才可以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其中,跟營業稅法第7條有關的包括:

  1. 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法§7第1~2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第33款);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指示交物流中心,如符零稅率要件得免開發票。(財政部賦稅署96/8/31台稅二發字第09604543180號書函、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
  2.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營業稅法§7第8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第34款)
  3.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營業稅法§7第5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第28款)

營業稅法第7條的交易中,除了上述交易得免開發票外,其餘仍然要依法開立發票,比如第4款「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不論有無報關,營業人均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而且買受人(保稅區營業人)應於扣抵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規定的文字。(財政部100/11/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

新聞稿: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非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應開立5%應稅統一發票…業人出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及勞務,營業稅已不適用零稅率,惟邇來屢發現部分保稅區營業人因不諳稅法規定,而誤以為修法後其購買任何供其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均可適用零稅率,而於發票上誤簽署適用,致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之營業人迭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發生…

探索更多來自 劉天師財稅教室/知道會計師事務所 的內容

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