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4-01-08 by 劉天師
營業稅法第1條前段:「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僅對「境內」的銷售行為課稅,反之,境外交易並不課徵營業稅,所以說,營業稅是境內稅。
境外交易並不課徵營業稅,重點是該怎麼判斷呢?請先試做這個練習題。
練習題
下圖橫線以上為境外、橫線以下為境內,箭頭表示貨物的物流方向,請判斷下列交易是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解答在最後一節)
- 交易①:起運地、目的地都在境內,所以是境內銷售貨物。
- 交易②:起運地在境內、目的地在境外,所以是外銷貨物。
- 交易③:起運地和目的地都在境外,物流沒有經過我國。
- 交易④:起運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內,所以是進口貨物。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按交易方式、交易條件的區分,可能是銷售勞務、也可能是銷售貨物,只有其中之一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該如何判斷呢?可參考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的說明。
銷售勞務(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可開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
適用零稅率證明: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銷售貨物(境外銷售貨物)
採買賣方式處理(進銷貨列帳),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注意須符合以下條件:(財政部賦稅署88/08/0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 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
- 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
- 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
如何判斷是銷售貨物還是銷售勞務?
物流在境外的交易,該如何判斷是銷售貨物還是銷售勞務呢?參考財政部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的說明:「如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也就是說,入帳方式決定了營業稅的處理,但是要注意取得並保留交易性質的證明文件,否則會有營所稅的稅務風險,請參考本單元最後一小節的[案例]。
練習題的解答
①②毫無疑問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的課稅範圍,④是進口貨物,也要課徵營業稅,所以①②④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至於③,絕對不是營業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的課稅範圍,但有可能是「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的課稅範圍。
所謂「有可能是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通常指的是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第二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而言。
境外銷貨如何申報營所稅?
境外銷售貨物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不用開發票,但仍然是營業收入,所以要在營所稅申報書P1填報調節表說明。
舉例、本期美國客戶下單$100,000(已換算台幣),直接由本公司大陸工廠交貨,分錄如下:

注意!申報本項要檢附明細表。
案例:從佣金收入變銷貨收入、再被核定?!
物流在境外的交易,多數中小企業大多以銷售勞務方式入帳申報,下面這一則新聞稿非常特別,國稅局主要是查核給付境外佣金支出,結果不是剔除佣金支出,而是改以進銷貨方式重新計算核定。
新聞稿: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業務,不論採淨、總額列帳,關係所得額應依法誠實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資料…該局查核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A公司列報佣金收入200餘萬元,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未經我國報關而直接由日本出口之進銷差額約300餘萬元。經深入查核,因A公司給付境外交易之佣金支出未能提示足資證明仲介事實文件,亦未能提示相關交易、外匯收付款、提單等帳證及證明文件,經改為以進銷貨處理後,調增銷貨收入2億餘元,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調增銷貨收入部分之營業淨利2,000餘萬元,補徵稅額達500餘萬元。
One thought on “物流在境外的銷售是否課徵營業稅?帳務&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