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股利是否扣繳?是否代扣補充保費?

Last Updated on 2024-01-08 by 劉天師

所得稅法第66-9條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未分配的部分要加徵5%的營所稅,稱之為「未分配盈餘加徵」,分配的話,當然就不會被加徵,不過股東獲配股利,就是股東的稅務問題了。

營所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的規定請詳[營所稅未分配盈餘加徵導覽]。

本單元要看的是:分配股利要不要扣繳?要不要代扣補充保費?股東的稅務身分、處理就不一樣,也就是說,要按股東身分區分是否扣繳、扣費。股東的身分別有3類:

  1. 國內公司股東。
  2. 國內個人股東。
  3. 國外股東(非居住者個人及法人)、陸資股東。

分配予國內公司股東

分配股利予國內公司股東不需要扣繳、扣費,但仍須申報國稅局並寄發股利憑單(所得稅法§102-1Ⅰ)。

分配予國內個人股東

分配股利予國內個人股東不需要扣繳,但要申報國稅局並寄發股利憑單。(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2、所得稅法§102-1Ⅰ)

自110年1月1日起,分配國內個人股東單筆股利達2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扣費義務人即須自股利中代扣2.11%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全民健康保險法§31)

注意這裡的關鍵字「單筆」,認定標準如下:

  1. 發放日若不相同,金額就得分開計算扣費。
  2. 發放日若相同,應合併計算扣費。

股利包括「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採面額計價,所以計算方式為:

發放股票股數 × 面額$10 + 現金股利

分配予國外股東、陸資股東

分配股利予國外股東(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扣繳率為21%,但國外股東非健保對象,故無須辦理補充保費扣費。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

註:vs.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5Ⅱ→2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請參考: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補充:國外股東股利整體稅負

國外股東股利整體稅負%計算如下:公司/營利事業階段20%+股東階段80%×扣繳率21%=36.8%

給付股利予非境內居住股東,代扣稅款之報繳期限

給付股利予非境內居住之股東,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92Ⅱ、Ⅲ)

新聞稿:給付非境內居住股東股利,注意代扣稅款之申報期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股東(含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按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扣繳憑單,經該管稽徵機關核驗後,發給非境內居住股東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10年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營利所得2,00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20,000元,經該局通知甲君限期補繳及申報扣繳稅款,甲君雖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惟未依限補申報扣繳憑單,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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