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營所稅薪資支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Last Updated on 2023-12-09 by 劉天師

參照營所稅查核準則§71第二款及第三款,申報營所稅薪資支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①事先決定或約定、②不論盈虧必須支付。

因此,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財政部69/6/12台財稅第34657號函)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等,均可申報為薪資支出。

不過對所得者來說,有應稅也有免稅薪資,只有應稅薪資要辦理扣繳,所以還要在填寫申報書P7,扣繳調節表,調節申報薪資和扣繳薪資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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