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3-12-09 by 劉天師
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會有關於盈餘分配的條文,大部分公司會跟著公司法的基本規定走,以台積電公司章程相關條文為例:

把上述條文拆解來看: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這裡的「盈餘」指的是資產負債表的保留盈餘。
- 本公司分派每一營業年度盈餘時,應先彌補歷年之虧損:以單一年度來看,即使賺錢(損益表的觀點),但如果有累積虧損(資產負債表),還是不能發股利,除非彌補虧損後還有剩。

- 以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這是公司法的強制規定(公司法§112),避免公司將盈餘分光。
-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法定盈餘公積=資本總額」時,公司法允許不再提法定公積。

-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特別公積分成強制和自願兩種:強制的如茵公司營業項目適用的特別法要求提列,例如券商;自願的如公司因發行公司債所提特別公積…
董事會編造表冊交監察人審查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請參考公司法§228以下的條文。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 營業報告書
- 財務報表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注意要搭配4.股東常會的日期。
監察人審查後,出具「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監察人在查核前述董事會所編造的表冊後,應出具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如果是設有審計委員會的上市櫃公司,則是「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
2.的表冊以及3.的報告要在股東常會提出,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再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公司法§20)
關於股息紅利之分派與分派基準日,通常會在股東會中決議、或可授權董事會決議。

請參考下面股東會的範例和盈餘分配表的格式。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xx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提請 承認。
說 明:本公司xx年度財務報告業已編製完竣,並委請「oo會計師事務所」ooo會計師查核竣事,上述財務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1。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 xx 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說 明:一、xx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xxxxx 元,加xx年度稅後淨利xxxxx 元,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xxxxx 元,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xxxxx元,依公司章程之規定擬具 xx 年度盈餘分派案如下:

盈餘分配相關日期與會計處理
有3個與發放股利有關的日期:
- 宣告日:為正式宣布發放股利的日期,正式宣告後,公司即產生支付股利的義務,公司應在當時承認負債,將應付股利入帳。宣告日即負債發生日。
- 基準日:股票交易頻繁,股東名冊可能每天都不相同,故選擇某一日為基準日,以當日所載股東名冊為準,發放股利。
- 發放日:實際發放股利之日,將應付股利沖轉。
釋例
知道公司股本為普通股500,000股,每股面值$10,6/1宣佈以7/1為基準日,在7/10發放,試作相關交易日分錄。
- 現金股利,每股$1
- 股票股利,每股$1、股票股利比率=$1/$10=10%
【參考解答】

發股利憑單、辦理扣繳、扣費
按照股東身分而有不同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