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19-09-23 by 劉天師
這裡談的股東入資包括公司設立、以及設立後的現金增資,都是相同的處理。請參考以下超連結:
台北市民e點通 >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有限公司增資變更登記
1.有限公司股東簽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開股東會~決議設立/增資
有限公司設立、增資都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簽同意書,內容可能像這樣:
- 公司設立:茲同意設立〇〇公司,訂定公司章程,並選任A、B為董事。
- 增資:茲同意本公司增資新臺幣X元,由A出資Y元、B出資Z元。
股份有限公司要開股東會(在公司成立前稱為「發起人」會議),增資屬於重大決議事項,需要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股東將股款於基準日存入公司指定帳戶後,公司委託會計師資本簽證(參考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辦理工商登記等程序。
Q:股本/資本是借來的怎麼辦?
A:偶爾還是會看到有人開公司請金主「做資金」,也就是透過金主做股東入資的資金證明,這些資金當然在做完資金證明後金主就取回…想開公司但是沒有錢,去借錢當然是無所謂的(股東個人借貸,跟公司無關),但是做完資金證明之後就取回,就算跟你爸媽借的也是違法。
公司法早就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了(新聞:公司法三讀修正、資本額門檻取消 1元就可開公司),如果不是因為其他法令限制(例如旅行業,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或是公司自身特殊需要(借貸、合約限制…),實在沒必要再做資金了。
3.辦理設立/增資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通常都會找會計師處理,相關細節這裡就不多說了,但是要注意辦理登記要在事實發生後15天內送件的期限限制,相關細節可參考公司登記辦法。
4.帳務記錄
一般中小企業通常會以面額$10平價發行股票,分錄如下:

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沒有發行股票,只要把上面分錄的「股本」改成「資本」就好了。
如果是溢價發行股票,比如說$13,則高於面額部分應作「資本公積」。分錄如下:

Q:公司需要印股票給股東嗎?
A:這裡的「印股票」法律上稱為「發行股票」,包括股票印製、股票簽證兩個部分。依民國107年8月1日新修訂公司法§161-1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也就是說,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經不強制發行股票了,但考量稅務風險,仍建議發行股票。
結論:
- 有限公司沒有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才有。
- 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或不發行股票,但建議發行(與章程有無記載無關)。
股票要依照公司法§162之規定製作,並經過合法「簽證發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始屬於有價證券之「股票」;至於「發行股票」指的是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證券交易法§8)。
要特別注意,如果個人轉讓未發行股票公司股份,雖不用課徵證交稅,但卻要課徵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因此,交易前務必先確認公司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若是,再考慮是否要印股票;若可能會有轉讓,則最好印股票。
Q:沒有發行股票,如何證明股東的持股?可以向政府申請抄錄該公司的股東名簿嗎?
A:請參考【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如何證明股東的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