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項目的稅務風險

Last Updated on 2024-01-08 by 劉天師

在[申報書如何填入財務報表數字?]單元提到:

有人可能會疑惑,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所得」來課徵,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條文中的「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就是損益表的架構,既然已經有申報書第1頁的損益表了,為什麼還要提供資產負債表呢?首先,會計處理採複式簿記,會計科目與其他會計科目有連動關係,報表間有相互勾稽的關係,所以必須提供完整的財務報表,當然包括資產負債表…(以下略)

千萬不要輕忽了資產負債項目的稅務風險,本單元將一一說明。

應付款項久未沖轉

應付款項久未沖轉,國稅局會以「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方式處理,參考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08-2條:「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因此,高額且久未沖轉的應付款項同樣是國稅局的查核重點。

補充:請求權時效是什麼?

民法上有所謂「時效」的規定,係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請求權時效規定在民法§125~§127,應付款項為2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為5年,其他為15年。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註:請求、承認、起訴,民法§129),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新聞稿:營利事業應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104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該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1百萬元。

預收貨款偏高

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於年度申報仍未轉入者:(營所稅查核準則§107)

  1. 銷貨已完成,或勞務已提供完畢,仍懸列暫收款科目者,應轉列銷貨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註:補稅加罰)。
  2. 由暫收款科目沖轉非收入科目,如屬匿列銷貨收入或其他收益,並應比照前項辦理。

新聞稿:營利事業將銷貨當年度之營業收入列報為預收款,仍應依匿報所得處罰…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業收入8,000多萬元,卻將其中2,000多萬元列報為預收貨款,致漏報所得額240多萬元,國稅局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0多萬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商品之安裝工程落後致延後入帳,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預收貨款揭露於損益表中,並無逃漏稅捐之意圖。經國稅局復查結果,認定甲公司無法提示銷貨合約書、安裝及驗收證明等資料供核,且甲公司為買賣業,95年度所銷售商品已交貨,交易已完成,銷貨收入應列為95年度之營業收入,甲公司卻列報為預收款,核屬負債中匿列收入,除補徵稅款60多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該案因甲公司未繼續提起訴願已告確定。

新聞稿:營利事業倘有藉預收款項隱匿收入,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轄內甲公司於102年5月間承攬乙公司之廢水回收設備工程,已取得乙公司支付之工程收入款3,000萬元,惟甲公司仍帳列預收款項,經向乙公司查證,該等設備已於當年度安裝完成並驗收完竣,收入已實現,應予轉列銷貨收入並增列營業成本,惟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成本,經該局依該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核定其所得600萬元,予以補稅102萬元並處罰鍰81萬餘元。

銀行存款&某些負債偏高(&收入比率不合理)

由於公司法已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所以一般中小企業多採低資本額登記,資金不足時,再透過股東往來借貸。

向股東借貸(=負債方的股東往來)沒有問題,可是當銀行存款以及股東往來同時偏高時,會讓人思考:若不缺錢(銀行存款高),為何還要借貸呢(股東往來高)?

如果從稅務風險的角度看,會出現這種狀況,往往是收入增加,但這個收入不開發票的風險低,所以漏開發票、漏報收入,但錢已經入帳戶裡了,所以把收入隱藏在股東往來科目。

很多人也知道股東往來常是國稅局的重點查核項目,所以會改以其他負債科目來隱藏,可以統稱為「負債中匿列收入」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08條:「負債中匿列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例如:以往來戶或暫收款匿列銷貨收入等。」

條文中「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就是依法補稅加罰之意。

新聞稿:公司發放特別獎金屬分配盈餘性質不得列報薪資支出…該公司當年度薪資支出包含期末特別獎金2,100萬元,領取獎金者僅3人,分別為董事長900萬元、業務部經理600萬元及會計600萬元,渠等出資比例為30%、20%及20%,經查該特別獎金與出資比例有關,有變相分配盈餘情事,因領取獎金者未及於全體員工,且未按薪資結構比例發放,又未能提示獎金計算基礎及相關證明文件,不符合前揭準則薪資支出認列規定,乃將該筆特別獎金2,100萬元全數剔除補稅。

新聞稿:營利事業利用股東往來科目短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甲公司將銷售海外客戶的貨款3,100多萬元匯存入A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後,再以A股東個人名義代墊公司貨款,顯示A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是提供給甲公司收付貨款使用,甲公司在帳務處理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貸借資金給公司,記載了這些資金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貨款3,100多萬元卻未列為營業收入,造成短漏報營業收入及所得額,該局除核定甲公司要補稅260多萬元外,還須多繳納罰款210多萬元…

期末存貨偏高

與前一小節「負債中匿列收入」觀念相同,但卻是因期末存貨偏高引起國稅局注意,怎樣才叫做「期末存貨偏高」?通常要跟營業收入比對,除了某些行業,存貨可久存且有必要囤貨,一般企業的存貨與營收多少都有一個合理的比例,請參考這一則新聞稿:公司藉股東往來隱匿鉅額營業收入,遭國稅局補稅處罰3,100多萬元…國稅局發現A公司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期末存貨金額均遠高於營業收入金額,因顯有異常,經進一步分析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發現股東往來科目也有異常增加的情形,而被該局列為查核對象。A公司一開始主張是為了購買機器設備,因公司資金不足,向股東借款,才造成股東往來鉅額增加。…經國稅局查調A公司名下的銀行帳戶,並將各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交易作交叉比對,查獲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金額達2億多元,另外也查到該公司支付貨款金額約2億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經該局就營業收入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逃漏營業稅額達1,100多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逃漏760多萬元,加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罰鍰,A公司被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

銀行存款不足&某些資產偏高

所謂「銀行存款不足」指的是12/31實際的銀行存款遠低於帳列(應該有的)銀行存款,在報表上,就會出現另一個替代銀行存款的資產科目,最常見的還是「股東往來」。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狀況呢?

除了公司資金的確是借貸給股東外,另一種可能是,公司在設立登記的時候, 部分甚至於全部的資本額是借來的,登記完成後就還給人家,銀行存款一開始就不足了,比如說實際要有1,000萬但銀行帳戶只剩100萬,在報表架構上,資產方就出現了一個900萬的空洞,不得不用其他科目來替代。

這種有問題的報表架構也是國稅局的查核重點。

這種情形國稅局多會以營利事業將資金貸予他人處理,如果未收或是低收利息的話,依資金來源區分處理方式,簡單說,就是會剔除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

詳[股東往來的稅務風險]。

新聞稿: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計算利息收入…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載有4千萬餘元之其他應收帳款科目,係年初將自有資金4千萬餘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經按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826%,設算利息收入114萬餘元,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補稅1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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