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開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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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026-09-16 by 劉天師

利用什麼「管道(包括網路)」並不是重點

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營業稅法§1),無論使用何種管道,就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案例1、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沉香及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沉香、佛珠等用品,並未取得統一發票。嗣甲君始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沉香、佛珠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共計約5百餘萬元。A公司已承諾願繳清稅款及罰鍰。

案例2、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遊戲點數卡,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均有親友轉入大額款項,而匯款親友之帳戶每日則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發現本案營業人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300餘萬元。

新聞稿: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經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一定金額以上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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