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3-12-15 by 劉天師
Q:本公司對員工有提供油資補貼,一般是由員工提交有打公司統編的油單打八折給付,請問在稅務上和帳務上該如何處理?
關於這個問題要分三部分來看:
- 營業稅進項可否扣抵?扣抵多少?
- 補貼要計入員工的薪資嗎?
- 帳務如何處理?(營所稅如何申報?)
營業稅進項可否扣抵?扣抵多少?
符合兩條件者可扣抵:(財政部78/9/11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
- 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
- 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應僅公司負擔、即八折部分的進項可以扣抵(註:參考後附新聞稿),但實務上有點麻煩(註:申報會跳異常)…以進項100%申報者仍多。
新聞稿:營業人實際支付金額與發票所載金額不同,如何申報進項稅額…營業人電話詢問,員工出差取得住宿費發票金額10,000元,但公司僅補助員工出差住宿費金額6,000元,公司取得此張發票時應按取得發票所載稅額,或按實際支付金額認定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故營業人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例營業人應按實際支付6,000元之進項稅額300元申報扣抵,如誤以取得發票所載稅額申報扣抵,導致扣抵進項稅額高於實際支付之稅額,除補徵稅款外,涉虛報進項稅額違章情事尚須依法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另如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補貼要計入員工的薪資嗎?
同樣要提示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作為佐證,且前開費用既經認列公司之費用,即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不過,若是採用按期給予員工定額補助之方式者,則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該定額補助應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併計課徵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稅。
定額補助應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不過,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財政部54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
新聞稿: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由營利事業負擔之有關費用如何認列?…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財政部75/4/22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
帳務如何處理?
比如說,員工提交$1,050($1,000+$50) 的油單,公司補貼$840($800+$40)。不同方式的帳務處理如下:
| 全數申報扣抵 | 實付金額申報扣抵 |
| 其他費用–油單 790 進項稅額 50 其他流動負債 840 | 其他費用–油單 800 進項稅額 40 其他流動負債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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