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6~P7限額計算表逐項說明

Last Updated on 2026-09-20 by 劉天師

請先看過[P6~P7限額計算表]後,再看本單元。

薪資支出、退休金 

計算申報薪資支出、加班費、退休金等限額,要注意以下重點:

  1. 加班費、退休金費用在申報書中並非獨立項目,通常會依性質併入P1#10薪資支出或P4#18直接人工、P5製造費用明細表#01間接人工等項目中。
  2. 免稅加班費≦46hrs/月:係依據勞基法第32條所訂標準:「…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免稅標準部分,仍按薪資列帳,並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退休金支出申報限額:

  1. 適用勞基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2. 不適用勞基法:
    1. 提撥職工退休基金≦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
    2. 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負債科目)≦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
  3. 符合前述規定者,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4. 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4條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6%限度內提繳之退休金,以費用列支。

捐贈

沒有限額的捐贈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7條及第28條、災害防救法第44-3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

有限額的捐贈

法條中「所得額」指的是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計算公式宜直接參看申報書P6。

  1. 政治獻金(競選、政黨捐贈)
    1. 政黨平均得票率須達1%。
    2. 捐贈金額≦所得額10%、50萬元。
    3.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政治獻金法§7Ⅰ三)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金額≦所得額10%。
  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之捐贈≦1,000萬元或所得額10%。
  4. 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1. 未指定受贈學校:無上限。
    2. 指定受贈學校:捐贈金額≦所得額25%。

旅費

旅費應區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三類;應區分國內外出差計算旅費限額。

國內出差膳雜費申報限額

  1. 一般職員每日$600。
  2.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

國外、大陸出差膳宿雜費標準

  1. 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註:查核準則用語為「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2. 日支數額係以美金計算,以出國前一日(逢假日往前順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率計算,詳見台灣銀行牌告匯率。 

國外出差膳雜費限額2種計算方法

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可免提供外來憑證,但是大陸出差不適用膳雜費按標準五成列支的規定。

膳雜費超限稅務如何處理?

申報旅費,膳雜費日支標準未超限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超出日支標準的部分應認為出差者的薪資所得,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國稅局。(財政部72/3/30台財稅第32029號函)

職工福利

依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區分處理方式:(勞動部 > 勞工福利資訊網 > 設置職福會)

  1. 已成立者,可於稅法限額內,事先提撥福利金給職福會/福委會。
  2. 未成立者,於支出職工福利事實發生時認列,並於申報營所稅時計算限額。

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員工醫療費核實認定外,以下項目可依限額提撥福利金:

  1. 按登記資本額計提,按(1)創立時之登記資本額,或(2)辦理增資時之實收增資額(重估增值轉增資、技術投資部分不計提)一次提撥,並分5年攤列。
  2. 營業收入總額×(0.05~0.15%)
  3. 下腳變價收入×(20~40%):要注意的是: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列帳,之後得就該收入提撥20%~40%職工福利金;此外,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員工醫療費同樣核實認定,但在申報營所稅計算限額時,僅得依(1)營業收入總額0.15%、以及(2)下腳變價收入40%計算。

保險費

計算申報保險費限額,要點如下:

  1.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2.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2,000/人、月部分(每人每月),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列單申報。

交際費

依申報方式適用、簽證申報限額比較高

申報書P6交際費限額計算,要依結算申報方式是「簽證申報」(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還是「普通申報」區分,簽證申報限額高於普通申報約三成左右。

在限額內仍要取具合法憑證

此外,所得稅法有關交際費用限額的規定,只是對營利事業實際發生的交際費用,在結算申報時可以認列的最高額度,仍然應該以有支付的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為要件,否則即不得認列,而不是如出差膳雜日支費可以按稅法標準認定,不必提供外來憑證。

外銷特別交際費

詳[計算外銷特別交際費限額應注意事項]。

伙食費

計算申報伙食費限額,要點如下:

  1. 計算伙食費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
  2. 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3. 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限額在稅法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呆帳損失

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

財務會計並無限制,但稅法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營所稅查核準則§94Ⅰ一)

備抵呆帳申報限額有二種計算方式

提列備抵呆帳在稅務申報時有限額,有下列兩種方式(二擇一)

  1.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貼現票據)×1%  or
  2. 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選擇以前三年度實際呆帳率平均數

舉例、甲公司近年來因收帳情況不佳,X1、X2、X3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分別為3%、4%、5%,遠超過其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於X4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時,因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為4%【 (3%+4%+5%) ÷3】,其就可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4%限度內估列。

乘人小客車折舊

計算申報乘人小客車折舊限額,要點如下:

  1.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最高限額為500萬元,非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限額:250萬元,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2. 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3. 計算「超提折舊額」之計算公式:(營所稅查核準則§95十三)

計算釋例1:天師公司自用乘人小客車成本400萬元、耐用年限5年。假設估計殘值分別為$0、50萬元,採直線法計提折舊,會計折舊與超限折舊計算如下:

估計殘值 會計折舊超限折舊
$0400萬÷5=80萬80萬× (1-250/400) =30萬
50萬元(400萬-50萬) ÷5=70萬70萬× (1-250/400) =26.25萬

計算釋例2:甲公司於X1年1月1日以350萬元購買一部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直線法計提折舊。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3,500,000-1,000,000)÷5=500,000

每年超限折舊額=500,000×(1-250/350)=142,857

各項耗竭及攤提

計算申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限額,要點如下:

  1. 無形資產、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項目,按期提列折耗額不得間斷(商業會計法§49、營所稅查核準則§96)。
  2. 遞耗資產可以依規定之「預計單位耗竭額」或「按年依率提列耗竭額」方式選擇其中一種適用,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3. 攤提年限:
    1. 繳付電力線路補助費,應按約定使用年限分年攤提;其未約定使用年限者,按五年攤提,其屬租用者,亦同。
    2. 租賃權益應依租賃合約存續期間作為攤銷年限。
    3. 支付土地改良暨探測礦藏、漁場等費用支出,均分三年攤銷之。

利息支出

非金融業借款利息

這通常發生在營利事業與同業的資金往來(申報書P3#2193)所產生的利息,稅法規定了利率上限,超出部分不得認列。

此外要注意,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應辦理扣繳,縱使對方已開立統一發票,仍應扣繳,因銀行業務屬特許行業,資金調度利息收入非一般公司之營業收入,免開立發票並免繳營業稅,但應依率扣繳所得稅。(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超過稅法比率之關係人負債利息支出

依據營業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5條,如果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的標準3: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這個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公司股東將原本的股權出資,改為債權融資型態,並將欲分配給股東的盈餘,轉為利息形式來支付,以減少課稅所得並規避稅負。

不得列為損費之項目

在申報書P7最後一欄位「不得列為損費之項目」,與限額計算無關。

非本業損失、家庭費用、罰鍰等不得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的各項支出,必須與業務相關,否則即使有支出事實,依然不能列報,例如下列項目申報時均會被剔除:

  1. (一)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38、營所稅查核準則§62)
  2. (二)(三)雖與業務有關但具處罰性質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得列為費用。(營所稅查核準則§90) 

分配盈餘、綜所營所稅、扣繳稅款不是費用

表中(一)(二)(三)理由已於上段說明,至於(四):

  1. 資本利息就是分配盈餘的意思,分錄是:借:保留盈餘、貸:銀行存款/股本,借方項目是保留盈餘,不可做損費項目。
  1. 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錄是:借:所得稅費用/保留盈餘、貸:銀行存款/應付稅捐,借方項目是保留盈餘,不可做損費項目。
  2. 扣繳稅款,指的是繳納扣繳稅款,分錄是:借:代收款、貸:銀行存款,借方是負債類的代收款,不可做損費項目。
  3. 綜所稅:股東、資本主或他人的稅負,不可做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4. 營業稅法第51~52條:具處罰性質。

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不課稅、損失不計入

表中(五)(六)(七)屬於非營業損益:

  1. 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非所得稅法§4-4土地)、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法§4-1、§4-2),所以損失亦不得計入。
  2. 所得稅法§4-4土地增值稅:指新制房地合一稅,因在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時,已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以不得再列報土地增值稅。

其他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估列 

本類與限額計算無關。

申報營所稅時,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以下所列者外,原則上不得認列:(營所稅查核準則§63) 

  1. 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
  2. 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3. 備抵呆帳。
  4.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

普通收據申報上限

營利事業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上限:(申報製造費用+申報營業費用)×30‰(營所稅查核準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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