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4-01-08 by 劉天師
在[營利事業所得稅導覽]提到:營所稅申報後,通常還要再一~二年,經過國稅局的審核,國稅局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調帳深入查核…整個過程,要在收到「〇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才告結束。不過,政府配合數位化、無紙化的趨勢,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話,國稅局得以公告方式代替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符合條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如何查詢營所稅是否已公告核定?
要如何查詢營所稅是否已公告核定呢?可至:財政部入口網 > 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
再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查詢]
輸入必要資訊後按[確認送出]。
如何申請補發紙本核定通知書?
若是需要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該如何辦理呢?同樣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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