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銷售可以不用開發票?不是銷售卻要開發票?

Last Updated on 2026-09-17 by 劉天師

統一發票是課徵營業稅重要的手段之一,原則上,銷售就要開發票,參考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過,也有些銷售可以不用開發票,比如境外銷售貨物,並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營業稅法§1),還有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屬於銷售勞務的例外(營業稅法§3Ⅱ但),本來就不課徵營業稅、不用開發票。

也有些交易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不過若是符合法令規定,就可以免用或免開發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無獨有偶,也有些交易(至少二類),不是銷售卻要開發票。

有些銷售可以不用開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的主要內容

  • 一、三、十五、三十二、小規模營業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理髮業及沐浴業。
  • 二、視障按摩業。
  •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 二十三~二十六、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短期票券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 五~八、三十一、農田灌溉用水、醫療勞務、社會福利勞務、教育勞務、文化勞務、研究勞務。
  • 九~十、不對外營業之職業學校實習商店、公營及社會團體之員工福利機構。
  •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 十二、十八、郵政、電信機關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
  •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 三十、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義演等。
  •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註:即「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免開發票 ≠ 免申報營業稅

要提醒的是:免開發票 ≠ 免申報營業稅,比如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第33款),可是還是要申報,至於銷售額該怎麼算、申報要注意些什麼?請詳[營業稅減免:零稅率],內容包括:

  • 零稅率是什麼?應稅誤申報零稅率是否處罰?
  • 哪些交易適用零稅率?
  • 申請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
  • 外銷不用開發票,還要申報嗎?銷售額怎麼算?
  • 可以退還多少稅?
  • 進階學習

延伸學習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第29款),但又有要開發票的新聞稿:營業人出租房屋依租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即應給付他方3個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時亦收取60,000元違約金,甲公司即應就收取之金額7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為什麼新聞稿說收到違約金/賠償款要開發票呢?請參考[沒收保證金或收取賠償款稅務&帳務],內容包括:

  • 處理要點
  • (收受者)要不要開發票?
    • 免開發票法源
    • 某些狀況要開發票
    • 淨額開?總額開?
    • 案例彙總
  • 補充: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 (給付者)要不要扣繳?
  • 帳怎麼做?
  • 營所稅怎麼報?
    • 營利事業收到賠償款,是否免稅?
    • 案例:損失大於收入還要認列收入嗎?
    • 案例:應於判決確定 or 收到賠償時列報收入?
    • 申報書調節

另外要注意,並不是營業稅法第7條的交易都不用開發票,詳[營業稅法第7條的交易都不用開發票嗎?(只有3類免開)]

二種交易,不是銷售卻要開發票?

銷售要開發票,但是…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依營業稅法第3條的定義是:「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或「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但是下列二種交易,不是銷售,卻要開發票:

  1. 營業人出租財產之租賃押金設算。
  2. 第一類視為銷售。

(出租人)租賃押金設算

收到存入保證金不是銷售、所以不用開發票,但是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

所謂「按月計算銷售額」就是要按稅法規定設算、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營業人銷售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類視為銷售

第一類視為銷售指的是原供銷售之商品,轉做其他用途:(營業稅法§3Ⅲ①②)

  1. 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2.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原供銷售之商品,轉做其他、非銷售之用途,(表象上未取得代價)但仍要開發票。


留言

在〈有些銷售可以不用開發票?不是銷售卻要開發票?〉中有 1 則留言

  1. […] 銷售要開發票,但也有些情形不用開發票,請參考[有些銷售可以不用開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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